患病儿童需要的是关爱,不是遗弃!

2018年6月26日,南京江宁公安分局官方微博“@江宁公安在线”发布一则查找9岁女童尸源启事。启事显示,6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一河道中发现一具无名女童遗体,警方悬赏2000元征集身份线索。但6天过去了,却一直未能有效查明尸体来源,6月30日,警方的悬赏额被提高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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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对此案高度重视,经过连续一个月的侦查工作,在2018年7月25日抓获犯罪嫌疑人。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两名嫌疑人一名是女童的爸爸杨某响,一名是女童的爷爷杨某松。两人归案后,承认了在6月23日将被害女童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的犯罪事实。

该案2019年6月3日开庭时女童爷爷和爸爸均认罪,同时提到这些细节:爷爷为让她快点沉水曾捡砖头放进她包;姑姑曾向爸爸提出喝药毒死、塑料袋捂死和淹死她等建议;爸爸想要孩子却常被人劝放弃,他多次犹豫,内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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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也改变不了女童已经离开的事实,看到这则新闻实在令人唏嘘。其实在我们身边也存在着脑瘫儿童或者是患有其他重疾病的孩子。对于此类孩子我们更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中国的很多弃婴都是因为身体不健康才会被抛弃,即便长大也备受歧视。遗弃是会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谴责的!

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3)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犯罪动机的不同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父子俩的犯罪动机,或许会有人表示理解,这种事情摊在谁身上谁知道。一个脑瘫儿确实是生活中的大麻烦、大负担:她形象不可爱,行动有障碍,智力让人绝望,治疗康复过程耗时漫长且几无希望。照料的负担,经济的负担,让摊上这种病儿的家庭陷入久久不可解脱的困境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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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就是孩子该死的理由吗?每个生命都是无辜的,每对父母子女都是生死之交。为人父母,可以活得卑微,但不能自私、不能势利。

今天留言区,来和我们讨论南京脑瘫女童被溺亡事件:你如何看待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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