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形式改善民企营商环境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新望/文 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营商环境、投资环境的建设,使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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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望/文 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营商环境、投资环境的建设,使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法治化、透明化、平等化,让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之道。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周强院长提出,司法解释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一律废止。关于民营经济的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保护,近年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中央《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提出从六个方面落实好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之后又从最高院开始,着手纠正以往民营企业的一些错案。这意味着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和营商环境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优化。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法、旧法并存,旧法向新法过渡,法律政策条文“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给民营经济发展带来了种种障碍。一是民营企业产权缺乏平等的法律保护,二是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在法律调节中受到歧视。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解释进行一次彻底的检视和梳理。

完善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被视为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最重要的环节。目前私有财产已占中国资产性财产总量的近六成,超过了国家和集体的总和。不能把财产分为三六九等,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应一视同仁。只要是合法获得的财产,都应当“神圣不可侵犯”。譬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对自然人或社会法人与国有企业合开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却没有规定自然人或社会法人在该公司投入的财产属于自然人或社会法人所有。再如,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私人财产应当给予完全补偿,而现行法律中只是“合理补偿”。

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资本外逃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一些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处在模糊地带或不平等状态。在土地使用、资源分配、市场准入、产业政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投资权益、招投标、破产兼并、税收社保、人才流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依然存在。

在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和民生领域,甚至存在着司法解释和条例架空法律的现象,如,虽然有《民办教育促进法》,但一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又使一大批民办学校权益难以落实,陷于进退两难之境;涉及到民营企业权益的《国家赔偿法》,落地执行结果往往大打折扣;行政权力优先于法律判决,企业与政府的诉讼严重不对等,使《行政诉讼法》形同虚设;《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对新业态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明显滞后,侵权现象繁多。

有时候,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弱化,往往源于对同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国有企业权益的特殊强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实际上就是在资源配置上打破公和非公的界限,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平等的配置资源,平等的展开竞争。所以,还要清理对国有企业权益过于拔高或优先保护的法律解释条文。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最高院废止司法解释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是一个好的开头,期待更多的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来一次涉及民营企业不平等规定的“大扫除”。

(作者系中制智库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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