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

6月12日召开的国常会决定,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

6月12日召开的国常会决定,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依法互通共享,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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