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蚌埠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蚌埠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蚌埠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赔偿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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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蚌埠市工伤赔偿标准一、蚌埠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39251元×20=7850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2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96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96元*5个月)=82264元(赔偿金额)。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好了读完相信大家有所了解了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蚌埠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蚌埠市人社局办事指南地址(网址):http://www.ahbbhrss.gov.cn/ 申请材料: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蚌埠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蚌埠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蚌埠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蚌埠市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302民初897号 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蚌埠市解放一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尤某某,该单位所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某,男,1990年1月27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朱某某,女,193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蚌埠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龙子湖区环卫所)与被告田某、朱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子湖区环卫所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高某某,被告田某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子湖区环卫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依法支付被告的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事实和理由:蚌埠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认定的2014年度蚌埠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实,该委查明的数据没有合法依据,也没有向其提供或释明相关有效的依据,该数据明显不符实际、过高。 被告田某、朱某某辩称,蚌埠市××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蚌埠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属实,相关数据是国家统计网及安徽省蚌埠市统计网将相关数据公布在网络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田某系田春海之子,被告朱某某系田春海之母,田春海生前在原告处从事清扫工作。2015年11月6日14时许,田春海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春海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后原、被告因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协商处理无果,在蚌埠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8月9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龙子湖区环卫所支付田某、朱某某丧葬补助金2270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 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蚌埠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5403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因此仲裁裁决书中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请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田某、朱某某丧葬补助金22704元; 三、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田某、朱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蚌埠市龙子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