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最新团体标准发布,如何申请鉴定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会、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山西省机电设计研究院、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学森、朱淳良、颜景林、李山桥、吴桂宝、邓协和、吕迎玺、武庆、李光瑾、邓钦球。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引 言

随着经济和工业化进程发展,产品质量鉴定案件快速增长,当前产品质量鉴定活动缺乏管理规范和指导意见,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活动中产品质量鉴定的需求。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具有指导作用的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有益于规范产品质量鉴定市场,有益于服务社会和经济活动。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当前产品质量鉴定的工作实践,规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节的产品的质量鉴定活动程序;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本标准结合国家已经实施的相关鉴定法律法规、实验室认定、认可准则,对产品质量鉴定活动的通用程序和要求进行规定,旨在规范市场产品质量鉴定活动,有效服务司法审判、行政执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满足社会公众质量需求。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鉴定的范围、术语和定义、鉴定分类、鉴定依据、委托与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报告等通用程序要求。组织开展产品质量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同时应遵守SJ 001-2019《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自律规范》。

产品的类别、品种极其广泛,其质量特性各异,因此,质量鉴定涉及的专业技术必将有所不同。随着技术推进和产品质量鉴定经验积累,与之相应的专业技术团体标准将会陆续充实完善,及时颁布。

产品质量鉴定通用程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鉴定的范围、术语和定义、鉴定分类、鉴定依据、委托与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报告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节的产品的质量鉴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产品质量鉴定 product quality identification

产品质量鉴定是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组织鉴定专家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技能经验和检验试验手段,通过调查、分析、推理等方式,对争议产品的质量做出判断并出具鉴定报告的活动。

3 鉴定分类

产品质量鉴定可分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鉴定、产品质量验证鉴定、产品失效分析鉴定和其它类鉴定。

3.1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鉴定

3.1.1 适用于质量特性指标稳定、与时间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产品。

示例1:金属材料化学成分、纺织品纤维含量等鉴定。

3.1.2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鉴定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具有明确的鉴定依据;

b)        具有明确的质量指标要求;

c)        具有相应的检验试验方法。

3.1.3 按鉴定依据规定的质量指标和检验试验方法,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给出鉴定意见。

3.2 产品质量验证鉴定

3.2.1 适用于可进行适当恢复性维修的产品。

示例2:经恢复性维修后,对工作母机或生产线的产能或性能等进行鉴定。

3.2.2 产品质量验证鉴定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具有约定的产品性能/功能要求;

b)        具有约定的验证方法;

c)        具有相应的环境条件;

d)        具有相应的运行、生产或验证条件。

注:如无约定的验证方法,由鉴定专家组编制质量鉴定方案,明确验证方法。

3.2.3 按约定的验证方法或鉴定专家组编制的质量鉴定方案进行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判定,给出鉴定意见。

3.3 产品失效分析鉴定

3.3.1 适用于部分或完全丧失规定功能、出现损坏、发生事故的产品。

示例3:装备精度不稳、故障率高、设备事故等鉴定。

3.3.2 产品失效分析鉴定应满足下列之一条件:

a)        具有明确约定的质量指标要求;

b)        具有约定的产品性能/功能要求。

3.3.3 结合下列结果(不限于此),鉴定专家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技能经验,对失效原因或事故原因等作出判断,给出鉴定意见:

a)        相关标准的检验检测结果;

b)        约定性能/功能的验证结果;

c)        理论计算、模拟的结果。

3.4 其它类鉴定

3.4.1 适用于鉴定项目和产品质量特性相关,但并不针对产品质量特性的鉴定。

示例4:设备是否为二手设备等鉴定。

3.4.2 由鉴定专家组编制质量鉴定方案,明确鉴定方法,进行检验试验。鉴定专家组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技能经验,给出鉴定意见。

4 鉴定依据

产品质量鉴定依据可包括(但不限于):

a)        合同、约定的产品技术协议、企业标准、说明书、样件等;

b)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c)        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区域或联盟发布的标准和规范;

d)        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产品标准和规范;

e)        司法、执法机关指定的技术方法;

f)         委托方或争议的当事人同意使用的技术方法等;

g)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5 委托与受理

5.1 委托

5.1.1 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方可为下列之一:

a)        司法、执法机关;

b)        仲裁机构;

c)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d)        企业、社会团体;

e)        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

5.1.2 委托方应提供书面的委托材料。

5.1.3 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应真实、完整、充分,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2 受理

5.2.1 鉴定机构应规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统一受理鉴定委托。

5.2.2 鉴定机构根据提供的产品信息、沟通结果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委托方。

5.2.3 鉴定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调整相应的鉴定项目、要求及有关的委托事项。

6 鉴定实施

6.1 鉴定方案

6.1.1 鉴定专家组根据鉴定需求制定鉴定实施方案,确定鉴定方法、流程、资源等。

6.1.2 鉴定方案可包含以下内容:

a)        鉴定产品名称;

b)        鉴定项目和要求;

c)        鉴定依据;

d)        鉴定方法;

e)        当事人配合事项;

f)         鉴定中异常情况处置;

g)        鉴定专家组名单;

h)        其它依鉴定需要制定的内容:如鉴定技术资料收集,实验室选定,现场专业检测人员配置等。

6.2 现场勘验

6.2.1 现场勘验应由鉴定机构组织开展,当事人应在场并配合、见证。

6.2.2 现场勘验可进行一次或多次。

6.2.3 现场勘验应由两名及以上鉴定专家进行。

6.2.4 现场检验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或校准。

6.2.5 操作专用设备、专用仪器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需资质的,应符合资质的规定要求。

6.2.6 当事人未到场或拒绝配合现场勘验时,经委托方同意,鉴定专家可在委托方见证下按鉴定方案实施,并认真做好记录。

6.2.7 现场勘验记录应妥加保存。

6.2.8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勘验记录签字的,不影响对现场勘验事实的认定。

6.2.9 当事人拒不提供勘验条件,勘验受阻不能完成时,应终止勘验。

6.3 实验室检验检测

6.3.1 应认真记录进入实验室样品的状态信息。

6.3.2 实验室检验检测应遵循非破坏性项目先于破坏性项目的顺序,对检验检测过程应如实记录。

6.3.3 应按相应的鉴定依据、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设施,有效开展检验检测。

6.3.4 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

6.3.5 需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鉴定专家组应当选择获得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机构,并由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6.3.6 对部分检验检测参数,如无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承担,可委托有能力的外部机构实验室进行,鉴定专家组可通过现场考察对该实验室的能力进行确认。

6.4 样品管理

鉴定机构应制定管理样品的制度,有效控制样品的接收、传递、保存和处置。

6.5 终止鉴定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应终止鉴定:

a)        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或拒不配合鉴定工作的,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b)        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当事人拒付鉴定费用的;

c)        因其它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d)        法律和规章及其它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7 鉴定报告

7.1 基本信息

7.1.1 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信息:

a)        鉴定委托方信息;

b)        鉴定机构信息;

c)        鉴定专家签名;

d)        鉴定机构印章。

7.1.2 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

a)        委托鉴定项目和要求;

b)        鉴定产品相关信息;

c)        鉴定依据;

d)        检验试验结果;

e)        分析说明;

f)         鉴定意见;

g)        报告日期。

7.2 分析说明

7.2.1 鉴定专家组运用相应的科学技术、专门知识、技能经验,结合鉴定依据、现场勘验情况、检验检测所获取的结果、数据等,对争议产品进行综合的技术分析和判断。

7.2.2 由于鉴定材料、产品状态、检验试验条件等受到局限或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不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时,应作出相应的说明。

7.3 鉴定意见

7.3.1 鉴定意见应与委托鉴定项目和要求对应。

7.3.2 鉴定意见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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