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老赖”名誉权案败诉,堪称“教科书式判决”

这次的“教科书式老赖”名誉权案一审判决书,明确了网络名誉侵权的过错原则,以及允许在合理限度内曝光老赖的法律指向,用法律金线为正当的言论权定分止争,讲理让人信服,所以也堪称“教科书式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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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名誉权案一审败诉 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因在一起车祸后拒绝赔偿,肇事者黄某某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如今“教科书式老赖”的故事又有了续集。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黄某某以律师岳某某等传播相关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万元损失、30万元精神损害金以及10万元维权成本,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黄某某对于岳某某和微梦创科公司(微博运营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边是公民的名誉权,一边是公民的正当言论权,两者不可偏废。一审判决驳回了“教科书式老赖”黄某某的诉请,并不是个大而化之的“恶人有恶报”问题。相反,从法庭的判决来看,已经充分考虑了黄某某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哪怕她之前被法院列为执行失信人,哪怕她因为之前的交通肇事罪而入狱。

我们经常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意指网络发言不能造谣、诽谤,而应遵守诚信、文明等原则。但另一方面,网络本身就是个舆论场,法律也当保障公民正常的言论权,特别是批评权和监督权。对于侵害自身权利的行为,有诉诸舆论寻求帮助的“自力救助权利”;对于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公务人员,民众也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只要这些批评、监督和求助在法律框架之内。

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名誉权诉讼的判决,为公众勾勒出来言论权利的边界。

首先,司法判决明确,“网络转发者不可能做到完全对转发内容进行核实”,强调了网络名誉侵权的“过错”原则,只有主观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网上有海量的信息,“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按判决书的意见,转发言论具有过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适用条件是: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

就本案来说,转发视频的岳某某,本身是律师,也是微博大V,故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岳某某在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也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不构成过错,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法院认为“耍赖”一词在本案的场景中不构成侮辱。 黄某某因为拒不履行生效的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上了失信黑名单,但又向受害者家属赵勇表示“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啊”,赵勇认为其在“耍赖”有一定缘由,与赵勇的身份和其所处场景相符。

黄某某觉得“教科书式老赖”难听,自己名誉受到了损害,社会评价降低了。但她应该想到,当自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那一刻起,自己的社会评价就降低了。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事件进行批评,是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法律应该支持,否则社会正气就无法抬头。

其三,法院也明确相关批评、谴责的言论应该有限度,哪怕是出于善意,谩骂谴责也不可取。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就成了谩骂。法院方面指出,岳律师哪怕并未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但在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发布相关信息,加剧了黄某某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法院希望岳律师“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公民的权利应放在法律框架之下行使。这次的“教科书式老赖”名誉权案的一审判决书,在网上备受认可,就在于其用法律金线为正当的言论权定分止争,讲理也讲得让人信服,堪称“教科书式判决”——明确了网络名誉侵权的过错原则,以及允许在合理限度内曝光老赖的法律指向,这对权利的保护与正义的庇护都颇具导向意义。

□沈彬(媒体人)

编辑 陈静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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