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中的定损金额问题之“是否达到更换程度”

保险理赔中的定损金额问题之“是否达到更换程度”

作者:65中年

本篇是本人决定重新启动“维权行动”, “保险理赔中的定损金额问题”系列的第二篇,即,“损失是否为事故造成”。对保险、理赔、事故责任、修理等不公平的行为,特别是对消费者有侵权的,本人将提供行业内的方案支持,绝对有法可依,有理有据,进而维护合法的权益。本系列先介绍在“保险理赔中的定损金额问题”,共有六期,基本包含了在车损理赔中遇到的,涉及定损金额类的所有情况,分别是“损失是否为事故造成”、“配件是否达到更换程度”、“配件价格问题”“维修工时问题”、“损失金额为一次性定损问题”、“车辆推定全损”共6类。本期为第二期,介绍“配件是否达到更换程度”的情况。

前面,本人已提到,“绝对有法可依,有理有据,进而维护合法的权益”,所以,就必须涉及到“法”的问题,这里,主要涉及一部法律和一个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合同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包含的条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提到配件修换相关问题和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这里,明确有规定,车主和保险公司是协商确定的,但对于标准,没有提及,也是因为这样,更换标准就非常混乱,同一个损失程度,不同保险公司结论不一致;就是同一家保险公司不同定损员,结论也可能不一致;就是同一个人,不同车辆,标准可能也不一致;为什么?因为没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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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普通车主,该如何应对这样的情况内,说实话,这个确实不好办,因为,本身就没有标准(可能有些地方有行业的惯例,但没有法律效力和依据),大家只需要记住一点:对于安全件和功能件,有损坏或有较大力度碰撞痕迹的,建议不要和保险公司协商修不修了,强烈建议更换。安全件主要包括底盘件,如轮胎、钢圈、摆臂、转向节、半轴等等,因为这些涉及到安全问题,类似的案例本人也碰到过,这个风险,没有必要有车主去承担,而且代价太大。还有就是功能件、比如安全气囊、仪表台、线束等等,这些配件也不建议修复,建议要求更换处理。对于一些外观件,比如保险杠,车门、翼子板等等表面配件,可以协商修复还是修复处理,这是总的一个原则,希望能给广大车主一些帮助;另外,能修复的也建议修复,以支持环保和资源重复利用。

本篇到此结束,敬请关注下期“配件价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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