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东乡“公车公营”改革惹争议

发《通知》暂停办理新车购置、公交站场建设、增加附属设备公交广告招租,再发《通告》提前终止客运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在抚州盛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责人乐文星看来,无疑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访时,抚州市东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回应称,东乡将建立公交公营制度,发文叫停盛星公司具体经营项目,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是为了降低日后的回购成本。

专家则表示,以公交公营为由提前终止民企特许经营权于法无据,涉嫌侵犯民企自主经营权。

乐文星称,他已起诉了东乡区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关于提前终止城乡客运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的通告》违法。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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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营的公交车

一纸《通知》“叫停企多项业务

6月14日,东乡区时晴时雨。

乐文星的心情如这天气般不定——25年来,他将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运营成为抚州数一数二的民营公交企业;而现在,这家公司却处在生死关口。

时间回拨到1994年。

时年,东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盛星公交公司应运而生。

据乐文星回忆,当初他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为了成立盛星公司,他与家人商量后卖掉了房子,购买了6辆汽车,投身于公交事业之中。

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出台,盛星公司开始飞跃式发展。据悉,该意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2012年6月8日,住建部再次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充分认识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紧随其后的2013年5月,盛星公司取得了东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2、5、6、7、10、11路线特许经营许可,经营期限为2013年5月至2021年8月止。

2014年,作为江西惟一入选国家首批APEC低碳示范城镇,东乡县(现为东乡区)制定出台了《东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和购置电动汽车补贴政策,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将城区公交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淘汰运行年限久、比较破旧的燃油车,并完善相关配套服务体系。

据乐文星介绍,为响应有关部门号召,2015年~2017年,盛星公司购置了71辆新能源汽车,替换了大多数被列入淘汰范围的柴油车,并先后投巨资建设了2个电动汽车充电站点和新公交站场。

“岂料2018年,我们向交通部门申请再次购车却被拒绝了。”对此,乐文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2018年5月8日,东乡区交通运输局给盛星公司下发了一纸《通知》:“根据我区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在公交改革期间,暂停各公司办理有关新车购置、公交站场建设及增加附属设备公交广告招租等行为,违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时间从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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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发《通告》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此时,乐文星才得知,东乡正在酝酿“公交公营”制度改革!

2018年11月12日,一份由东乡区政府下发的《东乡区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东乡区城乡客运市场,强化城市客运车辆运营管理,根据《抚州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方案》等规定,东乡区将建立健全“公交公营”机制,2019年实现城乡公交公营一体化,2020年实现村村通公交。

“按照这个‘公交公营’制度,基本上是排斥民营企业参与其中,这是否符合上级部门的政策?”乐文星质疑道。

新法制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10月25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中“基本原则”第一条明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即城乡交通运输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属性,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社会参与,激发市场活力,并未提及“公车公营”。

与此同时,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抚州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方案》第六条第一款写道:“各县(区)可通过融资投资组建城乡一体化公交公司,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进国有企业资本和民企资本进入等多方式解决投入问题,着力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

争议之中,东乡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找到乐文星,称要收购其公司,但遭到了拒绝。

不久后,乐文星等来了一份《关于提前终止城乡客运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的通告》。

《通告》称:“为加快推进东乡区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强化城乡客运车辆运营管理、服务群众优质便捷出行,根据《东乡区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东府办发[2018]82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5月31日起,依法提前终止盛星公司城乡客运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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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是为了降低回购成本”?

接受采访时,东乡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梁荣华回应称,《东乡区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收回经营权,依法回购盛星公司车辆、站台及配套设施。“禁止增加车辆,建设公交站场及招租广告,出发点是避免增加日后收购成本。”梁荣华如是说。

而关于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问题,梁荣华表示,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政府部门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依据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政府部门下发的《通告》是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是告知相关利益群体,东乡公交一体化改革中,线路特许经营权将提前终止是必然之路。该《通告》只是对盛星公司一种告知,并非行政决定,对其本身的权利义务不造成影响。

梁荣华还称,自2015年以来,盛星公司多次出现随意终止公交运营、拒绝搭载老人、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种种问题,这是民企经营的一大弊端。

“如果有违规行为,交通部门可以加强管理甚至处罚。”乐文星则认为,这些都是交通局的托辞。他进一步说道,就拒载老人来说,一些65岁以上老人曾提出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但是,由于政府补贴未到位,由此出现纠纷,责任不在公司。

在东乡县公共交通管理所,记者提出查看盛星公司近年的违法违规运输整改或处罚文书,所长邓小军并未提供资料。

“事实上,2019年,我们至今没下发过任何整改或处罚文书,每次都是口头告知他们(盛星公司)。”邓小军直言不讳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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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自主经营权东乡区政府被诉

对此,行政法学专家、江西财经大学法学教授王柱国分析认为,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通告》的内容来看,东乡区为了城乡公交公营一体化改革而提前终止民企特许经营权,这显然于法无据。同时,无论是有关部门下发的《通知》还是《通告》,行政机关均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或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否则,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也认同上述看法。

肖文军认为,东乡有关部门限制盛星公司购置车辆、建设公交站场及增加附属设备公交广告招租,侵犯了盛星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盛星公司可搜集证据向有关部门索赔。

《行政许可法》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上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王柱国表示,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对行政部门监督的重要举措。

结束采访时,乐文星称,他已经起诉了东乡区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关于提前终止城乡客运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的通告》违法。

据了解,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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