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东乡区政府被起诉 涉嫌侵犯民企自主经营权

发《通知》暂停办理新车购置、公交站场建设、增加附属设备公交广告招租,再发《通告》提前终止客运经营者特

发《通知》暂停办理新车购置、公交站场建设、增加附属设备公交广告招租,再发《通告》提前终止客运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在抚州盛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责人乐文星看来,无疑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访时,抚州市东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回应称,东乡将建立公交公营制度,发文叫停盛星公司具体经营项目,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是为了降低日后的回购成本。

专家则表示,以公交公营为由提前终止民企特许经营权于法无据,涉嫌侵犯民企自主经营权。

乐文星称,他已起诉了东乡区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关于提前终止城乡客运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的通告》违法。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

盛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经营的公交车

涉嫌侵犯自主经营权东乡区政府被诉

对此,行政法学专家、江西财经大学法学教授王柱国分析认为,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通告》的内容来看,东乡区为了城乡公交公营一体化改革而提前终止民企特许经营权,这显然于法无据。同时,无论是有关部门下发的《通知》还是《通告》,行政机关均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或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否则,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也认同上述看法。

肖文军认为,东乡有关部门限制盛星公司购置车辆、建设公交站场及增加附属设备公交广告招租,侵犯了盛星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盛星公司可搜集证据向有关部门索赔。

《行政许可法》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上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王柱国表示,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对行政部门监督的重要举措。

结束采访时,乐文星称,他已经起诉了东乡区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关于提前终止城乡客运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的通告》违法。

据了解,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来源:法报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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