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公布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三亚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府办〔2019〕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三亚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府办〔2019〕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妥善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41号)和省有关部门文件,就我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住房保障范围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曾在海南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三亚市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第三条 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为:

(一)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50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四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

第五条 夫妻双方分别在本市及本省其他市县就业创业的,在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一方,可按规定单独申请人才公寓或住房货币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并同时在三亚市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或住房货币补贴。

第六条 我市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住房货币补贴三种方式予以人才住房保障,符合购房条件的人才也可购买商品住宅解决住房问题。

第七条 人才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收购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人才住房用地实行“限地价、竞房价”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住房,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转为人才住房,存量商品住房转为人才住房的激励政策另行制订。

第九条 人才公寓。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供应,每户家庭限供一套。免租金入住,工作满一定年限且做出相应贡献的,赠送一定产权份额。具体为:

(一)大师人才的标准为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高可享受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工作室(工作站);杰出人才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人才公寓免租金入住,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经市委人才发展局、人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80%产权;全职工作满8年,经市委人才发展局、人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报市政府同意后无偿赠与100%产权。工作未满5年的在工作期间只免收租金,不赠与产权份额。赠与的住房,涉及到个人应缴纳税费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免租金居住人才公寓的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在人才离岗当月,主动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取消引进人才居住人才公寓的报告,该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引进人才工作满5年未满8年离职的,取得赠与的该人才公寓80%产权份额后,可按市场评估价向市政府申请购买剩余20%产权份额。

第十一条 在没有充足的人才公寓房源时,可按其享受的面积标准以市场租金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本人自行租赁住房,或先行以现有房源保障并对面积不足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住房货币补贴包括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即时受理即时发放;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即时受理,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住房货币补贴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人才或其配偶已在本市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十四条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

(一)拨尖人才住房租赁补贴5000元/月,购房补贴6万元/年;

(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3000元/月,购房补贴3.6万元/年;

(三)硕士毕业生以及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住房租赁补贴2000元/月,购房补贴2.4万元/年;

(四)本科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1500元/月,购房补贴1.8万元/年。

根据三亚市住房租金水平及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每年可调整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在三亚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的人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住房货币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用人单位在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补贴后,应在10天内将补贴足额发放给引进人才,不得挪用、截留或扣押。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才公寓和住房货币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核。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核查,经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自主创业的人才直接向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

(三)复核。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受理申报后,对申请人住房、人才资格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公示5天。

第十九条 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人才若离岗,从离岗当月起取消补贴发放。用人单位(含自主创业人才)在人才离岗当月,应向三亚市人才服务“一站式”服务平台报告。

第二十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购买商品住宅解决住房问题。

(一)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住房,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二)符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中关于总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住房政策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

(三)与三亚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将总部、板块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在三亚的企业,其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

(四)在产业园区(崖州湾科技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等)落地科研单位的教育科研人员,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三亚市购买1套住房。

第二十一条 强化诚信管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委人才发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精神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文章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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