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伤赔偿标准,赔偿表 、赔偿示范、申领、案例全面诠释

铜陵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铜陵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铜陵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铜陵市内的工伤职工、

铜陵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铜陵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铜陵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铜陵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7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赔偿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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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铜陵市工伤赔偿标准一、铜陵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徽省标准

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9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39251元×20=7850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2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67元*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67元*5个月)= 86503元(赔偿金额)。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好了读完相信大家有所了解了现在开始立即计算赔偿吧(激动的心颤抖的手)猛戳:立即计算(即可为您直接计算赔偿)。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铜陵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铜陵市人社局网址:http://rsj.tl.gov.cn/

铜陵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服务指南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铜陵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铜陵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铜陵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铜陵市工伤赔偿案例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705民初1324号

原告:姚某某,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铜陵市某某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8-8)。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劳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水电负责人。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84063.7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原告应聘到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6000元左右。原告在2015年12月13日10时在被告承接的铜陵市安粮兰桂花园工地上工作时,从人字梯上摔伤,被送到铜陵市立医院住院治疗,这次受伤致原告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双跟骨骨折,右根部软组织挫裂伤等症状。2016年1月5日被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第二次治疗结束,2017年1月13日被铜陵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8级。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已在原告诉讼之前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48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元支付给被告,原告在复查时支付医疗费869元,由社保支付给被告,以上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在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284063.75元。

被告合肥建工辩称,根据社保局支付给我们的33748元伤残补助金,除以11月,可以推算出统筹地区的月工资标准应为3068元,一次性伤残为46020元,停薪留工期工资按6个月计算为18408元,护理费按90天,每天102元计算,合计9180元,三项共计73608元。目前已收到铜陵市社保局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33748元,伙食补助费122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4月与被告合肥建工建立了劳动关系。2015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原告在工作时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原告因伤在铜陵市立医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1月25日,第二次住院时间为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6日,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双跟骨骨折,右根部软组织挫裂伤,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需要陪护每日三班没班一人,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需要陪护每日两名,出院后建休7个月。2016年1月5日,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姚某某为工伤。2017年1月13日,铜陵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姚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8级。铜陵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向被告合肥建工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元、医疗复查费869元。2017年3月14日,原告为工伤保险待遇向铜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病例、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明细表、收据、仲裁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确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告合肥建工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医疗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已向被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元、医疗复查费869元,上述款项应由被告给付原告;属于被告承担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15个月,铜陵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567元/月,计算为68505元;护理费按铜陵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元的80%计算,原告住院2个月折算为7307.2元;关于原告实际工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但未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月平均工资可按铜陵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67元计算,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9个月(住院2个月,医院建休7个月)为41103元,按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48元除以11个月得出的3068元是原告的月缴费工资,被告要求按3068元计算原告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本院不予准许。原告提出解除与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给予经济补偿金,原告工作年限1年,被告应给予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567元。原告停工留薪期满后,未提出安排工作岗位,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发5个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也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姚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元、医疗复查费86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505元、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730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103元、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567元,合计给付157319.2元;

二、驳回原告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 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邾某某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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