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一)

摘 要:1916年1月28日《贵州公报》上连载一篇《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文章,曾业英据此认定此文系蔡锷所作。然而,大量史实证明,此文的作者是李根源,而非蔡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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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锷(1882-1916),字松坡,号击椎生

缘  起

1914年1月30日,因“二次革命”失败而避之日本的李根源纂辑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由东京日清印刷株式会社付印,并于2月10日发行。此书末有《总序》(此《总序》原在李根源1914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之末,1932年,李根源在编自己的著作集《曲石文录》,将其收入第一卷著述序言之时,改名为《中华民国宪法史案后序》)一篇,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为宪法之亡作也。有钦定之宪法,有民约之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之作,为民宪之亡,而钦定宪法之见端作也。闻君主之国,有钦定宪法矣,未闻民主之国,有钦定宪法也。以民主之国,而将易民宪为钦定焉,是为其国宪法之亡,抑亦宪法之大变,不可以无述焉者也。

乌乎,中华民国,故民主国也,中华民国宪法,由国会制定,故载之约法者也。以制定宪法之故,而废国会,而改造约法,诚不知民宪之何以不容于民主之国也。且约法者,故国家根本法,效力与宪法等者也。

增修约法,虽得由临时大总统之提议,必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又载之约法者也。以行政代表之议决,而设机关改造之,而以大总统裁可之,诚不知大总统之裁可,何以异于君主之钦定也。夫以民主之国,而将以君宪代民宪,则所谓共和云者,特有其名耳。悲夫,共和国民之所不惜数十万之生命与专制争,幸而得之者,唯得其名也。然尝究极其实,则共和之实亡久矣,固不必待国会之废、约法之改造,而约法云者,国会云者,亦有其名耳。

大借款者,国会开会之始第一大事也。前乎大借款者,又有奥款。奥款之秘密私借也,大借款之秘密签字也,国会于约法上,议决增加国库负担契约之权安在?而约法第十九条第 四项之效力安在也?降而要求预算案,而预算案卒未正当提出于国会也,国会于约法上,议决预算决算权安在?而约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效力安在也?又降而中俄条约,参议院不与通过,而俄约缔结,卒未尝待国会之同意也,国会于约法上,缔结条约之同意权安在?而约法第十九条第五项与第三十五条之效力又安在也?故袁氏之无国会久矣,无约法亦久矣, 岂必待废止而后为无国会,待改造而后为无约法哉。

洎国会废,则一切以命令代法律,而约法荡然无复余地又无论已。且其心之疾首蹙额于约法两年以来,处心积虑,必去之而后已者,彼固自言之而不讳也。推其疾恶之心,终必以一当为快,是故废国会有所不顾,改造约法有所不避也。夫至于废国会,改造约法,则民宪于是亡;至于以大总统裁可约法,则钦定之宪法于是始矣。虽然共和者,国民以数十万之生命所争而得之者也,将共和之国可以无宪法,将有宪法焉而可以出于一人之钦定,则国民于此可以无事。不然,叛宪法者谓之叛,夺国民制定之权而代之谓之僭,使民意代表之机关,国家根本之大法一切皆坏谓之乱,以袁氏之为叛耶、僭耶、乱耶,国民其犹得执其名而问之耶,抑将听其所为而遂已也。

乌乎!此又共和之大变,而不幸于宪法史见之者也。故因其成文,存其行事,自国会制定宪法草案起,讫改造约法止,以表见始末,备征信。若夫草案所主持,与袁氏所非难,是非得失,有国民之共见,非一人之私言,兹故不著。中华民国三年一月三十日。

1916年1月28日起《贵州公报》上连载一篇题为《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文章(详见下图)。当日未刊完,30 日续刊,但仍未续完,而此后几日的《贵州公报》缺失,因此,今人未能看到该《总序》“约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效力安在也”以下的“未完”续文。但从以上28、30 两日已刊的内容来看,它与李根源纂辑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中《总序》的这部分内容一字不差,这可证明它就是1914年李根源纂辑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中的《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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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曾业英先生在《社会科学辑刊》第2期上发表《蔡锷一篇鲜为人知的轶文及其价值——〈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作者辨》(以下简称“曾文”)一文,根据1916年1月28日《贵州公报》上连载的《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文章,认定此文系蔡锷于“1914年1月30日”为此时“因参加反‘二次革命’而亡命日本的李根源”《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所作的序,并指称:蔡锷奉调到京后,“除了对日外交外,对于国内事务,他都噤若寒蝉,基本保持静默状态,再也看不到他公开发表政见,听不到他的声音了,以致今天的历史研究者很难找到这一时期能够直接反映他的真实思想和政治态度的资料。这篇轶文恰恰为我们多少弥补了这一缺陷,使我们比较真切地看到了他在袁世凯解散国会、修改临时约法这一历史重要转折时期的真实思想和政治态度,自是弥足珍贵的资料,值得研究者格外重视”。(以下所引该文,恕笔者不再另加注释说明)但笔者认真查考相关史料后认为,曾业英先生上述结论完全不符合史实。为了对历史负责,对蔡锷和李根源负责,笔者不揣浅陋,特作此文,以与曾业英先生商榷,并求教于方家。

一、从时空上看,蔡锷绝非《总序》作者

经查,《〈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以下简称《总序》)中所标注的写作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年一月三十日”,而《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的封底页所印的付印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年一月三十日”。但是,为了证明蔡锷是《总序》的作者,曾文既一口咬定蔡锷这篇《总序》于“1914年1月30日”为李根源所编纂《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所作,又一口咬定李根源所编纂《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由东京日清印刷株式会社于“中华民国三年一月三十日付印”(详见下两图)。其中明显存在重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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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李根源当时在哪里呢?曾文言之凿凿:“因参加反袁‘二次革命’而亡命日本”。蔡锷当时又在哪里呢?曾文同样言之凿凿:“蔡锷奉调离开云南到达北京后刚刚3个月,就通过被袁世凯钦定为政治会议特派委员,频繁出席政治会议及相关活动,出任约法会议议员资格审定会会员及代理会长。”也就是说蔡锷当时已由云南到北京,并被“袁世凯钦定为政治会议特派委员”。这就说明,“1914年1月30日”之日,李根源和蔡锷,一个远在日本的东京,一个远在中国的北京。

在此,笔者要请教曾文作者:“1914年1月30日”,在日本东京的李根源编完《中华民国宪法史案 》一书,送给在北京的蔡锷审阅并请其作序,北京的蔡锷收到日本的李根源送来的书稿并阅读后作序,再退回日本东京的李根源,而李根源收到北京的蔡锷所作的序连同书稿后,再交给东京日清印刷株式会社付印,即使不考虑两地的时差,所有这一切在十几个小时内完成,这些做得到吗?莫说是100多年前,即使在通讯、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要在如此短促的十几个小时内,东京、北京两地一同完成这件事情恐怕也难以做到!

再者,据笔者查考,李根源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中最后一篇袁世凯解散国会的罪证是其1914年1月26日发布的《公布约法会议组织条例令》及《约法会议组织条例》。袁世凯此令及《约法会议组织条例》27日经《政府公报》发布,29日《申报》才刊登此命令的文字,但没有国务员副署签名及《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因此,远在日本的李根源最快也要到1月30日才能看到袁世凯这道命令及《约法会议组织条例》全文,然后将其编入《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

所以,从时空分析,蔡锷是绝不可能于“1914年1月30日”为李根源《中华民国宪法史案》一书作序,李根源也绝对不可能于“1914年1月30日”收到蔡锷当天所作之序并送交出版社。仅凭这一点,曾文中的所有论述其实都是多余的,所有的结论也都毫无意义和价值。(未完待续)

(原载:《邵阳学院学报(社科版)》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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