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们,谨防这十类“律师病” !

任何职业都不可避免地会给从业者烙上鲜明而深刻的职业烙印。律师,既要珍惜自身独特深邃的职业特征,也要防

任何职业都不可避免地会给从业者烙上鲜明而深刻的职业烙印。律师,既要珍惜自身独特深邃的职业特征,也要防止以下十类因为职业特色而容易引发的与众不同、过犹不及式的“律师病”。

文字:吕良彪

01.律师病之一:“破坏”心态

律师是天然与反对、异议、挑剔相伴但又理当充满建设性的职业。

虽然反对、批评本身就是一种积极心态与建设性参与,但律师自身还是应当努力秉持一种“批判性建设”或称“建设性批判”的态度,而非习惯性地为反对而反对、为异议而异议、为挑剔而挑剔,甚至成为说不得、惹不起的“挑衅”乃至“法律碰瓷”高手,乃至沦为非理性的“破坏者”。

02.律师病之二:“敌人”心态

律师是时时处于博弈状态但又理当时刻本能地促进和解与合作的职业。

律师必须为当事人利益和自身风险时刻提高警惕,但“对手”却并非必然就是“敌手”——即使在诉讼中代表利益尖锐对立的双方,其目标也是为了在尽可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分配利益,既是对手也是潜在的合作者;本能地将对手、法官、公诉人视为“敌人”缺乏合作共赢之胸怀与智慧,既不利于律师自身,也不利于当事人利益。

03.律师病之三:“受害”心态

律师是需要“骑士情结”但又不可过度自我英雄化的职业:这一点刑事、行政诉讼中表现尤甚。

律师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果敢与智慧,但没有必要总习惯性将公检法甚至对方当事人全预设为“坏人”,而把自己和当事人都作为“受害人”、“弱势群体”乃至英雄——受害心态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便是所谓的“英雄”心态。

04.律师病之四:“狭隘”心态

律师是需要坚强意志、大度包容而不可惟我独尊的职业:律师并无权力、金钱可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于人性的光芒与智慧的力量,否则必然堕落为“马仔”与“掮客”的职业。

如思之先生所说:律师理当相互辉映。以人性与智慧立命的职业必须是一个自信、包容的职业,若谁也不信任,容不得他人优秀,听不得不同意见,无论个人还是行业的路都将越走越窄。

——坦诚直言与批评是律师的职业特性,刻意挑剔与显摆是修养不够。所谓“小人无过而君子常错”,多多自我反省而非习惯性自居于道德与智慧高地对他人进行指责,是律师应有的职业修养与人生快乐的基本品德。

05.律师病之五:“挑唆”心态

律师是天然与是非相伴但又必然当尽可能去除“是非”之心的职业:客观理性审时度势。

绝非总挑着当事人去打官司、或是挑着当事人把事整大、挑着当事人死不妥协,才是对当事人有利,才是对律师有利。以小人之心度人揣物,唯恐天下不乱,多害人害己。

除却局势判断不明,挑唆多出于律师自身利益考虑。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与客户利益是一致的,但律师与客户的利益冲突也几乎是必然的。

——在自保的前提下,律师不可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无论是因个人利益追求还是自身崇高的职业理想,都不可将客户当作可以牺牲掉的小白鼠。

06.律师病之六:“推脱”心态

律师是需要替客户解决问题又必须防范自身安全风险的职业:专司挑剔或指出风险与问题所在而不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缺乏应有之决断与担当;或是不惜大吹大擂、大包大揽,一旦诉讼结果不得便指责司法不公以推脱责任;或是迎合客户与公众,说着“绝对正确的废话”。

——律师既要能“看准病”的智慧,也要有善“开药方”的魄力。律师如何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有专业上的“导师状态”、敬业上的“丫环心态”的同时保持服务中的“亲人姿态”?同情心,同理心,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可矣。 

07.律师病之七:“正义”心态

律师是心向正义而不可以正义自居的职业:律师既不能沦为“喷子”,也不可充当“权力歌唱机”。

正义理当是律师理想与追求,而非自我贴金的幌子,更不能是攻击他人的大棒。“正义”心态过甚者多以英雄、侠士自居;言必称正义;习惯性自居于正义与道德高地;正义是其造势的幌子,也是其攻击对手的法宝——凡与其对立者即为正义的敌人。一言以蔽之:他们就是正义。虽然,正义往往不过是利益的代名词。

而另一种“正义”心态,则是坚定地与官方站在一起,甚至不惜攻击和“出卖”同行。说到底,这种所谓“正义”心态不过是律师内心“官本位”在作怪。

作为社会理性、积极的建设力量,律师当然要与政府保持密切良好合作,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而从社会分工而言,律师作为“在野法曹”理应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批评与监督权力是律师的天职。

08.律师病之八:“戏子”心态

律师是需要适度兴奋与表现但又不可表演过度的职业:一则律师需要通过个性化的表达赢得公众关注、赢得声望与市场;二则律师也需要通过个性化的表达增强办案效果。

当下中国律师既要擅长做事、做人,也要学会“做秀”以赢得公众对案件的关注与支持,凝聚社会公众资源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

但凡事过犹不久:律师为炒作个人无端或过度夸张攻击同行的表演,或是为争得案件、赢得案件的不适度过头表演,都是有害的。

—— 一句话:律师要具备成为“明星”的能力,但要克制内心可能的“戏子”心态。

09.律师病之九:“获奖”心态

律师是需要名望、荣誉但又不宜过于热衷于评奖与虚名的职业:“当评级成为一种产业则获奖不过是种广告”,律师过于热衷排名评奖不过是一种广而告知的不自信。

我从不反对律师竞争、评奖,市场也需要一种评价体系,我发自内心地尊重并祝贺每一位获奖的同行,但坚决反对律师过于热衷追逐获奖。过于注重评奖、出名者,除却荣誉感之外,容易沦入过于虚伪或过于功利。

当下各种貌似无比高大上的各种“洋评奖”已经有很浓重的“产业化”趋势;而权力主导的各种官方评奖、评级,则容易成为控制、分化律师行业某种有效手段。

——当然,获奖相当程度上都能够带来名和利、荣耀和市场。

10.律师病之十:“江湖”心态

律师是需要深谙“江湖”规则而又不可“江湖气”过重的职业。

律师需要“世事洞明、人情练达”,但不可流于世俗;律师需要“体面”与传承,但更需要保持一种尊重与独立,动辙是师徒相称想到强求学生拜师实际上不过是一种赵本山式的心理病态,与律师职业应有的独立、理性、客观、平等等理念完全背道而驰。

律师可以也应当具备鲜明个性,但没有必要人为地划分这个流派那个流派甚至造出若干名头对外宣传吹嘘:例如“死K派”与“口臭派”就是两个概念,具备“死K精神”的律师绝对不等于习惯性口臭的律师。

而“沟通派”与“勾兑派”也是两个不同的理念:律师需要与法官、与检察官、与政府、与对方当事人等方方面面进行沟通——那种习惯性自居于道德高地从道德上攻击指责别人勾兑的,基本可以认为不过是口臭派而非真正的理性抗争者。

——律师身处种种矛盾,领略种种人性丑恶,时时身处利益与是非的“江湖”不可不懂所谓江湖规则,但又当时时保有法律之“师”应有之风范。

心态决定状态。

律师的执业权利与社会地位取决于民主法治之进程;律师的职业声望与社会评价取决于律师的修养与贡献——律师实在是这世上最习惯于“打肿面皮充胖子”的职业之一;

所谓“大律师”,往往无非打肿了面皮还拿着放大镜让人看自己脸大的家伙;所谓“名律师”,往往不过是打肿了面皮还四下里拿着放大镜四下里给人看自己脸大的家伙。

——世道如此不易,律师如此艰难,你我不妨自嘲些,放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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