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从新京报离职》一文引热议

​三言财经6月26日消息,昨日,一名名为付松,并自称原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国内调查记者发表题为《我为什么从新京报离职》文章,声称自己被应邀入职新京报后,两个月便被新京报突然辞退。该文在网络中浏览量已超十万以上,引发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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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付松在文章中表示,其于2018年9月19日被新京报社编委涂重航邀请加入新京报。对方称新京报准备全国布点,设驻外记者。并表示入职后需要现在北京待三个月,随后可以常驻外地。

付松随后于2019年2月27日从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辞职,并于3月6日入职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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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付松领到社保卡并接到新京报人力资源张钰通知即将转正,要求4月24日递交转正申请表。但因工作原因,其于4月26日提交了转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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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5月1日,新京报部门领导陈薇约见付松,以“感觉付老师没达到我们的预期,经过我们讨论后认为付老师不适合”为由辞退付松。并且当场要求其签署了离职证明。

事后,陈薇在部门会议中称付松系自己主动离职。

新京报此举是否违法,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新京报在入职程序、薪酬标准上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而主要争议点为付松部门领导陈薇在饭局上使用半空白纸给付松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 和第40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其中第39条是指劳动者有过错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该条第(一)款就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关于第21条的解除方式,法条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需要对劳动者进行提前通知或告知。相反,根据37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

不过,按照21条规定,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据该法律专业人士称,陈薇在饭局上与付松的对话实际上算是“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此外,付松在文章中附加的离职证明照片虽然不是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其内容中“因个人需要于2019年5月1日与我报社解除劳动关系”本质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此,该专业人士表示,新京报此举虽然法律上不算违法,但其在执行方式上略显冰冷,的确会引发员工不满和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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