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老人还有继承权吗?

  民法典草案: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   婚姻、家庭、遗嘱、继承……看似繁琐

民法典草案: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

婚姻、家庭、遗嘱、继承……看似繁琐的家务事,牵动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继承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两部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二审稿,作出了哪些重要规定?

提高亲子关系相关诉讼门槛

奔波多年后终于找到失散的子女、父母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家庭生活中涉及亲子关系的矛盾问题日益增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对此曾作出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相比一审稿,草案二审稿提高了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诉讼,同时对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予以限制。

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相对于一审稿,二审稿的规定更为审慎,这是对家庭关系的一种谨慎维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仅凭怀疑或者捕风捉影就可以提起亲子关系诉讼,对于家庭关系的破坏是巨大的。”

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认为,允许成年子女随意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成为某些人逃避赡养义务的借口,加以区别限制是必要的。至于“正当理由”的标准,还需要根据家庭伦理、常情常理、社会价值取向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明确收养人需无相关犯罪记录

随着不少家庭或个人领养孩子的愿望逐年升高,被收养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亟须法律给出答案。

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收养人资格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明确。草案一审稿曾作出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等四项条件。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规定,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孟强表示,现行的收养法并无关于收养人能否有犯罪记录的规定,此次草案二审稿增加的规定,是对各地实践做法有益经验的吸取。“如果收养人有例如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疑是不适合再收养未成年人的。但与此无关的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可以收养子女。”他说。

此外,草案二审稿明确了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单方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均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王浩公认为,此处修改呼应了收养人家庭情况多元化的现实需求,更有利于对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伪造或者篡改遗嘱还有继承权吗

遗弃老人、篡改遗嘱……如此行为还能拥有继承权吗?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中就此规定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村委会可担任特定遗产管理人

为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遗产,更好保护相关当事人利益,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已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草案二审稿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草案二审稿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草案二审稿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予以完善,增加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

结婚后借债算谁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25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新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草案同时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疫苗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拟实行目录管理

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规定,补偿目录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另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应当及时、便民、合理”也被写入草案三审稿。

疫苗有关信息公开将进一步完善

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除批签发机构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供公众查询。此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更新后的疫苗说明书、标签内容。

文章来源:地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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