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的正义,是正义吗?

沙雕使人快乐的壹读君 | 三三 设想一个问题:假如A杀了人,但始终找不到证据证明他杀了人,法律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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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想一个问题:假如A杀了人,但始终找不到证据证明他杀了人,法律如何做才算正义?

伪造证据,将A定罪,是正义吗?

证据不足,把A放了,算正义吗?

这是法律上旷日持久且至今没有定论的争辩,关于到底什么是司法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矛盾。

最近的大事儿,湖南操场埋尸案,掀起了一轮与司法正义有关的舆论风暴。按照规则办事的工程质量监管邓世平,因为工程不合格,拒绝签字,就被灭口埋尸。家属报案16年后,尸体才得以重见天日。

从被杀到抓住嫌疑人,尸体最终发现,期间一共花了16年。这让人不禁疑问,正义到来的时间会不会太长了?迟到的正义,还能称之为正义吗?

这也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矛盾之一。结果上看,迟到的正义实现了正义;就程序而言,迟到的正义违反了程序正义,算不上正义。

为了正义,并不能为所欲为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天平的两端,要谈司法的正义,无论如何都绕不开这俩。

狭义点理解,实体正义可等同于结果正义,是一种预设中的正义。比如A杀了人,被判二十年。这个案子可以说实现了正义,因为A得到了惩罚。

但仔细一想就会发现存在Bug。每个人对正义的感知不一样,有人认为杀人得偿命,A只有被判死刑才能算实现了真正的正义,二十年是轻判,仍然不公平。

还有一个Bug是,为了实现结果正义,办案过程可能会不择手段。以刑事犯罪举例,刑事犯罪一旦进入流程,就是国家机关以一国之力对个体发起追诉,其中极其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行为:刑讯逼供、因个人意志缩短或者延长案子时间等等。

日剧《Legal High》第一集,警察认定嫌疑人杀了人,要把他绳之于法。但始终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于是对嫌疑人使用了逼供,强迫其承认自己犯了罪。

但万一,嫌疑人真没杀人呢?这就很有可能会导致一起冤案。

在法官没有宣判前,犯罪嫌疑人只能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享有人权保障。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滥用权力的操作,侵犯个体人权,于是出现了程序正义。制定一系列操作规范,比如沉默权、证据原则等等,从立案起到案子结束,从公安到检察院、法院,全都有具体、清楚的规定

欧美法系中经常能见到的这句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就是程序正义的一个经典例子,人称米兰达警告。

口供作为证据之一,可能会对嫌疑人造成不利后果。欧美法系一些国家规定,警方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必须准确、明白地提醒TA,TA口供的作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

1、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方提出的问题;

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问题,这些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

3、可以请律师,并且可以要求审问时有律师在场给予帮助;

4、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之指派一位。

这是嫌疑人的知晓权和沉默权,也是限定执法机关的权力,防止程序不当导致冤枉一个好人。

程序正义就是过程公平。比起结果来说,程序公开透明,全都写得明明白白,有没有违规操作一对比就能看出来,所以程序正义,通常也被叫做看得见的正义。

但严格依照程序办事,也可能会造成一个后果——放虎归山。《Legal High》第一集最后,镜头暗示嫌疑人就是杀人凶手,他却因为证据不足逃脱了制裁。

这算不算实现了正义?

做出米兰达警告判决的大法官沃伦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矛盾时,程序正义更重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到底谁更重要没有定论)。因为实体不公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全部社会制度正义的普遍性丧失

一个因为证据不足逃脱法律制裁的杀人犯,所有人都可以当他是杀人犯,法律就是不行,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如果采取违法程序正义的手段,将其绳之于法,则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公然违法。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限制权力之外,程序的另一大作用是规定了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节奏和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开篇就明确指出,要正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这个“及时”很暧昧,既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是综合各因素后做出的一个相对平衡的节奏:

从矫正正义的角度来说,时间拖得越长对当事人的损害越大。

功利角度而言,案子拖得越长,在证据搜集、人员抓捕等方面都会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不划算。

片面追求速度,在极短时间内破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比如审查逮捕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

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间也有限制: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侦查工作完成后接着上诉,一环接着一环: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这些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在保障每一个案子的正义,能够及时得以矫正。

需要达成共识的一点是,法律的正义永远是滞后的。如果把权力被侵犯的那一刻正义立马就实现当做及时的话,那法律上的正义可能永远都及时不了。因为法律永远是在犯罪发生之后,去矫正和恢复正义。

所以“及时”是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规定的时间限度内,实现正义。如果一个案件,不根据规定的时间和节奏办理,违背司法程序,导致结果拖延,我们可以说正义迟到了。

迟到的正义,即使最终结果是正义的,那也算不上正义,因为违背了司法程序的正义规则。如先前举的例子沃伦大法官所言,整个法律制度的正义遭到了破坏。

而且正义迟到这事儿,对当事人没有一丝一毫好处。违背程序正义,伪造证据把嫌疑人送进监狱,侵犯的是嫌疑人的权利,当事人还算获益一方。但迟到的正义却对当事人造成了二次伤害——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伤害。

每次热评里的那句“正义会迟到,但终究不会缺席”,不过是句毒鸡汤罢了,还是旁观者给自己灌的。当事人的痛苦,并没有人关心。

1.李栗燕. 刑事法律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辨析[J]. 求索, 2007(4):123-12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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