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建议法律对“同居问题”作界定

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草案二审稿第820条明确,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杨志今委员说,需要对法律意义上的同居问题作出一定的界定。

他提到,“同居”,这一事实如何认定,有哪些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个“同居”,应该不仅仅是字面意义上的“共同居住”,还要有肉体、财产、名分、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针对上述条款 ,惩罚性措施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杨志今提到,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应该比照“重婚”的情况进行惩罚。

罗保铭委员说,仅仅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的行为主体是有配偶者。

“如果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这就是常常说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问题,同样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所以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也应该一并禁止。”

韩晓武委员也提到了“同居”的问题。

他说,同居这个问题,现在是两个情况:一方面是长期以来,我国相关立法中都尽力回避“同居”这个问题,不触碰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是改革开放以来,受社会环境和人们观念改变的影响,非婚同居现象大幅增加,不仅仅是年轻人,而且老年人,由于种种原因,非婚同居的现象也呈快速上升趋势。与此相伴,产生的纠纷也大幅增加,亟需立法来解决。

“是不是可以考虑在相关立法中正视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生活日益复杂化的现状,适当回应一下社会现实对法律的需要?这个问题我也没考虑好,建议能认真研究一下。 ”

江小涓委员说, 现在年轻人中以同居关系形成传统意义上事实婚姻的起码占十分之一以上,对这个问题视而不见不合适,还是要有专门的条款,可以再斟酌。北青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范逸昕(EK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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