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绝非《〈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与曾业英先生商榷(七)

摘 要:1916年1月28日《贵州公报》上连载一篇《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文章,曾业英据此认定此文系蔡锷所作。然而,大量史实证明,此文的作者是李根源,而非蔡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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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锷(1882-1916),字松坡,号击椎生

七、从蔡锷作序的格式看,蔡锷不可能是《总序》的作者

众所周知,序言为写在书或诗文前的交待性文字,属介绍性说明文,主要说明此书(文)写作的目的、经过、介绍作者,简评作品等。序言可由作者自己写,也可请他人,尤其是自己的好友、师长、领导或名人撰写。如属后者,应有其作者的署名。

蔡锷经常为自己的著作或应请为他人的著作作序,但蔡锷都是严格遵守序言的写作格式要求,署上自己的名字。例如,早在1901年蔡锷于其以劫火仙为笔名的的译作《支那现势论》的“序”后,有“辛丑二月,劫火仙序于日本东京”的字样。1911年在其《曾胡治兵语录》的 “序”后,有“宣统三年夏,邵阳蔡锷识于昆明” 等字样。1915年在其《军事计划》的“绪论”之后,署有“邵阳蔡锷识”。至于应请为他人的著作作序,蔡锷更加慎重。例如,1914年,蔡锷为周家树的《古兵家学说辑要》所作的序后,署有“民国三年孟冬,蔡锷序于京邸”。1916年9月,蔡锷为梁启超的《盾鼻集》所作的序后,署有“中华民国五年九月初九日,门人邵阳蔡锷谨序”。(详见下二图)同月,蔡锷为《梁启超函牍》所作的跋后,亦署有“蔡锷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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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从《总序》中,看不到有蔡锷的署名。这与蔡锷作序的格式和习惯不相符。即便如曾文所言,1914年“在国内处于袁世凯高压统治下,无论是作序人自己还是作为负有保护作序人责任的该书纂辑者李根源皆认为不便透露作者姓名”,那么,到了1932年,对于中国近代第一位享受国葬典礼尊荣的护国元勋,又是自己的老领导、老战友的蔡锷,李根源在编《曲石文录》,并将其题名由《总序》改为《后序》(此序原在文末)之时,还认为有“不便透露作者姓名”的必要吗?

所以,从蔡锷作序的格式和习惯来看,蔡锷也绝不可能为《总序》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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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史案》编者李根源

结  论

 综合以上从时空、情理、逻辑、文字和内容、李根源当时的处境、当时蔡锷与李根源的关系以及蔡锷作序的格式等七个方面的深入分析,现可得出以下结论:

《〈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作者是李根源本人,绝不可能是蔡锷!《社会科学辑刊》2018年第2期上刊登的曾业英先生《蔡锷一篇鲜为人知的轶文及其价值——〈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作者辨》一文根据1916年1月28日起《贵州公报》上连载的一篇题为《蔡松波先生〈中华民国宪法史案〉总序》的文章,竟人云亦云,张冠李戴,认定此文系蔡锷于“1914年1月30日”为此时“因参加反袁‘二次革命’而亡命日本的李根源”所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案 》一书所作之序,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失误,亟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纠正,以免对蔡锷和李根源的研究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能不深刻地认识到,对于历史研究者来说,研究历史固然应当重视史料,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史料也存在虚假不实、真伪难辨的情况。所以,每一个严谨的历史研究者对于这些史料,绝不能盲目相信,必须时刻保持几分清醒和谨慎,对之进行审慎辨析,多方求证,考辨其真伪之后,再作出正确的判断,决定取舍,否则,就很有可能坠入人云亦云,以讹传讹的错误之中,给历史研究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全文完)

(原载:《邵阳学院学报(社科版)》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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