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日前我省印发的《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其中提到我省将降低养老

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日前我省印发的《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其中提到我省将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因此我市养老保险费率也做出相应调整。

今年1-4月份,我市按非私营社平工资5969.42元为基数核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月缴费基数“下限”(非私营社平工资60%)为3581.65元,月缴费基数“上限”(非私营社平工资300%)为17908.25元。今年5-12月份,按全口径社平工资4727元为基数核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月缴费基数“下限”(全口径社平工资60%)为2836.2元,月缴费基数“上限”(全口径社平工资300%)为14181元。

2019年退休人员计算养老金时,使用“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5969.42元计算基础养老金。

据悉,2019年7月1日至7月25日,市社会保险中心将依据单位申报的2018年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数据核定参保单位和职工2019年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并于今年7月份开始使用2019年缴费基数核定应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同时,在核定今年7月份应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时,将对今年1-4月份和5月份以后已核定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职工缴费)、工伤保险费按照新缴费基数重新进行核定,有差额的多退少补。

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2018年平均工资数据缴纳2019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1-4月份和5-12月份缴费基数“上下限”是不一样的,所以需要分别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19年12月25日前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能补缴。

今年7月1日起,我市开始对上半年符合退休条件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使用新公布工资数据重新正式计发养老金并补发差额。各参保单位应于今年7月25日前完成重新计发养老金申报工作。今年7月1日开始受理今年因病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一次性待遇申报工作,由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可向社区申请,由社区申报;由参保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及在职死亡人员,由参保单位申报。在职死亡人员一次性待遇将在7月份开始审核、计发,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在今年养老金调整工作结束后开始审核、计发。

此外,自今年7月1日开始按有关规定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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