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上的同性女孩,是个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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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8岁,结婚一年。

我老公何其俊是个很优秀的工程师,性格稍微有些沉闷,平常话也不多,其实我挺喜欢他这样的。

因为我是一个颇有故事的女孩,所以我不喜欢好奇心太强的男人,而我老公恰好不是。

为什么说我是一个颇有故事的女孩呢?

因为有一段长达四年的时间,我爱过一个女孩。

她叫杜鹃,是我的大学室友,睡在我的上铺。

杜鹃和那个很高冷的模特杜鹃区别很大,她个子不高,只有155左右,长得却颇为圆润,手肉肉的,像婴儿一样,脚也肥肥的,穿高跟鞋会挤得很辛苦。

她皮肤特别好,几乎算是吹弹可破,咯咯笑起来的时候有如百灵鸟。

在我眼里,她的优点特别多,哪怕是缺点都很可爱。

可是当初刚接触她的时候,我却并不是这么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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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鹃家境算是不错的,远远没到穷困的程度。

不过她却有一个很可怕的毛病——偷窃。

开始的时候,我还不知道她有这种习惯,都是我室友不经意地说出来的。

我们当时宿舍住6个人,她们有的说杜鹃喜欢偷用别人的洗衣粉,洗发水,牙膏,卫生巾,有的说杜鹃会偷吃别人的零食,有的说她喜欢翻别人的橱柜,钱包。

她们说得有板有眼的,好像亲眼见过似的。

渐渐地,她们就有意无意地结成了同一条战线,把杜鹃排斥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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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着杜鹃受冷落的样子,不知为什么心里很心疼她。

我想:室友未免有些太过分了,不分青红皂白就冤枉好人,这会对她的声誉造成多么恶劣的影响。

基于同情,我和杜鹃越走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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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境贫寒,又是女孩,在家里排行老三,一直都是被忽视的那个,这就造成了我心里很敏感,我渴望爱的同时也颇具怜悯之心。

因为室友们对杜鹃有看法,所以她一直很不受待见,室友们聊起某个帅得掉渣的男明星时,只要杜鹃一插嘴,立刻就会冷场。

整个宿舍立即鸦雀无声,人人都用怪异的眼神看着她,仿佛在说:你这样手脚不干净的小偷,有什么资格说话?

我心里替杜鹃觉得难堪,不知为什么,我突然有了一种膨胀的救世主心理。

我想我要拯救杜鹃,还她一个清白,让她免受歧视。

可接下来的一件事情却刺瞎了我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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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夜里,差不多一点钟的时候,我因为白天妈妈打来的一个电话,一直睡不安稳。

我妈在电话里说,邻居家的小云,在外面打工,被老板的儿子看上了,人家第一次上门就给了十万块。

我妈艳羡不已,骂我读书有什么用,只花钱不进钱。

我默默地流了很久的眼泪,为了怕惊醒室友们,一点声音都不敢发出来,一个身也不敢翻。

就在我压抑着委屈,内心里翻江倒海的时候,我看见杜鹃从架子床上下来了。

她动作很轻,不像是去洗手间的样子。

我假装睡着了,一动不动,不过我还是借着阳台上依稀的月光,看清了她要做的事情。

她蹑手蹑脚地走到我的床边,看了我一眼,确定我已经睡着了,就走向我橱柜那里的凳子。

凳子上放着我昨天脱下来的衣裤,里面的口袋里有一些零碎钱。

她果然把手伸进了我牛仔裤的口袋里,在里面掏了几下,因为我每天都有记账的习惯,我知道我口袋里还剩51.8元。

她把钱全部掏出来,拿了一张,又把其他的放进去,第二天我才知道,她拿走了十元。

我没有声张,也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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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一个星期之内,她又如此干了两次,不过她不是翻我的衣服,而是翻我另外两个室友的衣服。

可能是因为她偷的都是小钱,所以并没有人发现,也没有人说什么,不过我却相信了——我的室友们没有冤枉她,她确实有点问题。

但我没有因此远离她,我抱着不可思议的悲悯之心向她靠近,企图赢得她的友谊。

我觉得我们两个就像是无辜溺水的人,能在慌乱的时刻,发现一个不幸的盟友,我觉得这样我的心里多少会踏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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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装作漫不经心的样子和她谈心,聊原生家庭,聊自己最刻骨铭心的事。

杜鹃觉得我是敞开心扉要和她做朋友。

她觉得自己名声不好,一直不受欢迎,我还能摆脱偏见主动走近她,所以她对我感恩戴德,什么话都和我说,什么事都很依赖我。

她说她爸妈在她八岁的时候就离婚了,她跟着她爸,她妈很快就再婚了,生了儿子之后,很少来看她。

幸运的是,她爸对她还算不错。

不过她后妈略微有些刻薄,为了讨好她后妈,她读小学的时候就学会了占各种小便宜,她去超市会拿各种免费食品,有时候还会巧妙地躲过付账。

她后妈很高兴。

她说她很鸡贼,在商场里买一条裤子,可以顺手带走一条,在小摊上买一条手链,可以巧妙地在衣袖里藏起来一条。

她说她做这种事情如有神助,从来没有失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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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她,“你缺钱吗?”

“我不缺钱,该用的钱我爸都会给。我之所以省钱骗钱,都是为了讨后妈欢心。”

“你已经是大学生了,后妈又不在你身边,无法随时随地监管你,你其实不用再这样做了。”

“我已经习惯了,不这样做就会手痒。”

听了她的故事,我觉得她并不是什么十恶不赦的坏人,相反地,我觉得她挺可怜的。

她太缺乏关爱了,所以才会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去讨好别人。

我觉得我们同病相连,都是没有得到命运眷顾的人,我怜惜自己的同时,也怜惜她。

有人说世界上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但是我觉得她的痛苦,我是可以理解的。

同样地,她也可以轻而易举地走入我的心。

我告诉她,她已经成人了,有自己的世界,自己的追求,她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不用担心被忽略,被抛弃,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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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我是第一个全身心地接纳她的人,她说我比她妈妈还要了解她。

她说为了我,她愿意改掉陋习,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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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赚钱,为了更独立,我们一起发传单,做家教,为彩妆店试用化妆品。

有一天晚上,我们一起骑车回宿舍的时候,在一棵大树下遇到了一个不正经的中年男人。

那男人刚小解完,正在拉裤子上的拉链,他拦住了杜鹃的自行车,说自己手里有钱,要用四百块买她一夜。

那男人明显喝了酒,浑身臭气熏天,他仗着自己一身蛮力,抓着杜鹃的手腕不放。

我本想呼救,可因为天太黑,路灯太暗,周围已经没什么人,我只能冲上去,忍着恶心,对着那男人的后背就咬了一口。

我嘴里顿时一股血腥味,那男人哇哇叫唤,我拉起杜鹃推着自行车就跑。

进了学校大门,我们两个人才稍稍恢复了神志。

杜鹃说:“你要是男孩子,我肯定追你,我要是男孩子,我肯定也追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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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是,我也觉得和杜鹃在一起的时候,我好像颇具男子气概,为了保护她,我好像什么都敢做。

从那以后我们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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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一起上课下课,我去洗手间,她会在洗手间门口等我,她去内衣店买胸罩,我会给她做参谋。

我们一起去澡堂洗澡,我给她搓背,她再给我搓,我挠挠她的胳肢窝,她碰碰我的腰,我们一点都不觉得难为情。

有一次,我们一起去看电影,我一边看,她一边往我嘴里递爆米花,看到特别搞笑的剧情的时候,她咯咯地笑个不停,把头靠在我的肩膀上。

我觉得生活很美好,世界很美好。

她的生日是七月份,正好是七夕。

那天,我买了一套她早就看中的枫叶口红,花了300多元。

她很感动,因为她知道我很缺钱。

她当场就拆开了,并且对着镜子涂了一下,枫叶红很适合她,她涂上了之后更加白皙美丽了。

她说她很喜欢那支口红,接下来她就在我的脸颊上吻了一下,留下了一个深深的唇印。

我一瞬间有些吃惊,因为我知道她并不是纯粹地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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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买了一个六寸的奶油蛋糕,蛋糕上有一个鲜艳的“love”,是用草莓酱写的。

她说遇到了我之后,她才知道爱一个人是什么滋味,愿意为一个人变好是什么滋味。

我知道我们的关系有些超越了友情,不过我并不反感,我觉得这一切都是自然而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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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女孩,却感受到了对于彼此的爱情。

我们最喜欢的电影是《自梳》,在黑漆漆的电影院里,我们紧握住对方的手,泪流满面。

我们早就想到会被流言和恶语包围和中伤,可我们没想到现实会如此残忍。

它几乎把我们逼到绝境,我们退无可退,转身就是悬崖。

我无法忍受的是,每当班级里有人说到杜鹃名字的时候,他们就会齐刷刷地看向我,好像我的名字也叫杜鹃,好像我们两个人是连体婴儿。

除此而外,还有人肆无忌惮地散播流言,说我们班有女同学搞同性恋,不仅手拉手,还用同一根吸管喝奶茶,还在黑漆漆的电影院里接吻。

更有甚者,他们说我和杜鹃大夏天在帐子里卿卿我我,那画面不忍直视。

我和杜鹃成了班级里的众矢之的,很快就被孤立了起来,所有的进步奖项都与我们无缘,因为没有人会投票给我们。

我们被班主任找去谈话,学院里的心理辅导老师也三番四次地给我们做思想工作。

周围的每个人都有权教导我们:什么才是真正的友谊,什么才是没有遗憾的青春。

在他们眼里,我和杜鹃是异类,是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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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杜鹃很绝望,我们曾经发誓要与全世界对峙,只要能和彼此在一起。

可是我们还是太天真太单纯了,我们根本就不是世俗力量的对手。

毕业之后,我和杜鹃很快就分手了,因为她的后妈给她安排了相亲,她必须听她后妈的,因为她怕她。

她要竭力讨好她,她回忆里那个害怕失去、害怕被忽略、被遗弃的可怜小女孩又回来了。

而对此,我无能为力,因为我和她一样,我连自己都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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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之后,我再也没有和杜鹃见过面,我再也没有爱上过别的女孩。

我所患上的这种叫同性恋的病,好像只是为杜鹃而得的。

虽然我也遇到过和她差不多的女孩,也是155左右的身高,也是丰满圆润的体型,也是皮肤白皙,笑起来非常有感染力,但是我对她们没有任何感觉。

我想我之所以爱上杜鹃,除了这些外在的特征,可能还是因为她有偷窃的毛病。

她偷窃,她有毛病,她被指责被唾弃,我同情她,我拯救她,我至高无上,而她把我视为上帝。

说到底,我需要的只是一个人能全身心地爱我,而她需要的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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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工作了一年之后,我妈说要安排我去相亲,我没有拒绝,因为我知道,要我爱上一个男人,并不是什么难事。

我和我老公何其俊只见了三次面,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他有一句话让我很感动,他说他不是什么完美的男人,甚至可以说他缺点很多,但是见到了我,他愿意为了我变好。

爱情就是要给对方向上的力量,不是吗?

当然。

这正是我所信奉的爱的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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