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严打,恩施头号刑讯逼供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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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4月19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美堂接鄂西州(今恩施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函:“最近接到省检察院电话,查问恩施市沐抚公社在1983年8月打击刑事犯罪中,将第一网收审对象致死3人的情况,并要求迅速将死者和被控告人的简历、身份以及死亡经过写一简要调查材料,于4月28日前直接报省人民检察院同时报州人民检察院。”

今日恩施市沐抚 

因此案涉及公社党委、管委主要领导人,检察长李美堂向市委作了请示汇报。市委书记李贵生指示:按照上级的要求,把严打中3人死亡的情况搞清楚,实事求是地划清责任界限。在调查中,要依靠当地党委,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要排除干扰,冲破阻力,依法办案。分管政法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武道煊指示:此案要及时、准确、合法地查清事实真相,遇到困难要及时向市委汇报。

市检察院根据省、州检察院要求和市委领导的指示,认真进行了研究,并抽调胡能章等4人负责办理此案。 

1984年4月24日,检察长李美堂带领办公室副主任胡能章、法纪检察科副科长戴鸿禧、刘景应、干警崔在辉等深入沐抚公社开展初查走访。在调查当地领导干部违法乱纪问题上,干部、群众顾虑重重,怕打击报复,惹火烧身,目睹者不敢讲真话,当事人不敢讲实话,调查一时陷入僵局。李美堂和侦查人员针对这一现实情况,一方面建议召开公社党委扩大会议,讲明来意,给干部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宣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深入公社机关、社直单位、生产大队、干部及农户中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打开了局面。

侦查人员共调查、走访周祥杰、柳维胜、乐家兴、宋国洲、向良多、尹应平、谭松斋、余志柏、向明阳、宋友寿、谭遵凯、刘本清、向忠孝、向慈端、陈启然、刘家荣、向词友、颜茂林、谭雪成等30余人次,基本查清李光平、万方英、谭雪高3人死亡及少数干部刑讯逼供等情况。

死者李光平,男,22岁,住沐抚公社麦里大队第4生产队,务农。1983年8月18日,李将同村未婚女青年尹香菊骗出卖给向子群、谭寿高(向、谭因拐卖人口罪已判刑)获款40元,向、谭二人将尹带往河南省出卖获款400元。尹香菊的父母察觉,将此事报告大队,并协助大队干部于次日在李光平家将其抓获。审查中,大队书记尹佥学等人用竹条、木棒对李进行拷问,后由民兵连长陈春生、社员尹艮生、尹应慈、尹真学,尹应桂等人将李光平捆绑押送公社审查。在途经云龙桥时,李光平投河自杀(李光平已构成拐卖人口罪,属畏罪自杀)。

死者万方英,女,40岁,住沐抚公社大庙大队第5生产队,务农。1983年9月3日,大队以“多嘴犯”为名将万方英捉到大队参加“学习班”给万挂上“女恶霸万方英”的大黑牌,站在公路边示众3个多小时。万受到屈辱,感到无脸见人,于9月7日凌晨6时许,乘解手之机,在大队办公室厕所上吊自杀身亡。

死者谭雪高,男,30岁,住沐抚公社云龙大队第1生产队,务农。1983年9月3日,公社抽调的办案人员刘本清、向国兴将谭传到公社进行审查。审查中,向国兴、尹应平、向良平等人对谭进行毒打。谭于4日凌晨从公社逃跑回家。11日晚,云龙大队将谭抓获,12日上午送公社。13日晚,尹应平、向良多、宋国洲等人对谭进行审讯。审讯中,尹、向、宋等人用钢丝鞭、万能皮带对谭进行拷打,谭于14日下午带着脚镣死亡在公社食堂门外天井坝内。15日,公社卫生院医生余志柏等3人对谭雪高死亡原因作了“死者死前在放风期间,能够自行游走,由于走到公社伙食团餐厅前面石梯上自行直立倒地,致颅脑外伤而死亡”的结论。

通过调查走访获知:沐抚卫生院对谭雪高死亡原因鉴定不真实。公社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曲解中央严打精神,表现在:①擅自抓人审查并层层办“学习班”;②在严打中,制造钢丝鞭及三角皮带等工具,刑讯逼供之风在全公社蔓延。当地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严肃查处。

经过5天的初步调查,办案组认为:一是省、州检察院转来的函件内容与群众的举报情况相符;二是公社卫生院对谭雪高死亡鉴定不真实,证据不足,需要开棺验尸,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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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将调查的情况,由检察长李美堂于1984年5月4日上午,向市委书记李贵生、人大主任胡元春、市委副书记柳昌权等作了详细汇报。胡元春说:沐抚公社违法乱纪突出,发现后,当时县委进行了制止,在会议上进行了严肃批评。市检察院进行初步调查,证实了沐抚公社违法乱纪造成了死人的后果。问题是严重的,要进一步调查清楚,划清责任界限。谭雪高的死因一定要有正确的结论,必要时要开棺就得开棺。现在有待进一步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市纪委派人协助调查工作。柳昌权说:谭雪高究竟是怎么死的有必要进一步调查,把死因搞清楚。李贵生书记指示:谭雪高的死因要实事求是地搞清楚。调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要保护干部的积极性,要注意工作方法。②在调查中要依靠党委,死者生前的问题也要搞清楚。③要正确划清党委成员、办案人员的责任。

5月7日,市委副书记武道煊召集检察长李美堂、法院院长熊惠生、公安局局长王应南、市纪委秘书科长罗典银、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胡能章传达市委意见:①市纪委和市公安局各派一名同志配合市检察院调查;②依靠公社党委开展工作,谭雪高死亡原因可和公社党委一起研究;③开棺验尸要经市委研究同意;④只弄清3人死亡情况,其他问题暂不搞。 

1984年5月17日,李美堂带领侦查人员胡能章、刘景应、罗典银、市公安局的郑之宁等人深入沐抚公社,对谭雪高死因开展调查。联合调查组认为首先必须调查沐抚公社在严打工作中对中共中央“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指示精神贯彻情况,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的情况?在调查中,调查组发现沐抚公社党委、管委负责人曲解中央严打精神,违法乱纪。

1983年8月21日,公社管委会副主任乐家兴(分管政法工作)送第一批收审人员到七里坪收审所,见有打人现象,即给公社党委书记周祥杰、管委会主任柳维胜等人作了汇报。周祥杰和其他公社主要领导人于是擅自决定抓人“收拾”。1983年8月22日,公社召开社直单位负责人和大队干部会议。公社几名主要领导人在大会上都做了违背中央严打指示精神的发言。周祥杰说:“这次打击刑事犯罪运动,不是触及灵魂的问题,而是触及皮肉的问题。在这场运动中死几个人问题不大,你们大胆搞就是。有的不但可以捆,而且还可以打。如果打都不行,还讲什么威风。”周祥杰还说“不够条件抓的人,要层层办‘学习班’,层层‘毕业’。”柳维胜说“现在是‘收拾’他们的时候了,收拾就是要打,要打出威风来,这个运动死个把人没有问题。除上级规定打击的种对象外,还要加一个‘多嘴犯’(指爱提意见和吵架骂人者)。”乐家兴说:“在沐抚打人,没有过过瘾。现在是‘收拾’他们的时候了,收拾就是要打,像大人收拾小孩一样。手上不拿东西不叫收拾,不动手也不叫收拾,要打出威风来。还要层层办‘学习班’,层层‘毕业’。大队是‘小学’,管理区是‘中学’,公社是‘高中’,县收审站是‘大学’。”

会上研究决定了全社收审人员名单。会后周祥杰亲自安排通信员向忠孝及民工严茂林用钢丝扭成两股、三股、四股长短不一的六七根钢丝鞭,为公杜“收拾”人作了充分的准备。周祥杰还夸赞钢丝鞭子的好处是伤皮不伤骨。

为弄清公社主要领导成员怎么组织打人?打了多少的情况?侦查人员加班加点,兵分三路,深入村组农户、社直单位和公社机关进行调查。

1983年8月24日,周祥杰决定将抓来的人集中“收拾”,叫柳维胜通知办案人员执行。当天下午,周祥杰、柳维胜、乐家兴先后到现场指挥打人。办案人员将抓来的17名收审人员押到公社大院场坝里排队下跑。派出所干警向良多、办案人员向国兴、程欣、宋友寿、易先银、尹友学、宋国洲等人手持钢丝鞭,喝令跪看的人一个一个地跪行到他们面前,在对其进行抽打后,再跪行原处跪着,被抽打的人不准抬头看人、不准叫喊。这些人员在被“收拾”时被打滚在地东倒西歪。

此时周祥杰手端茶杯,一边喝茶,一边指挥说“要好好地收拾一下”。宋国洲等人劲头十足,又是一阵狂抽猛打,被抽打的人疼痛难忍,喊爹叫娘。向理植、谭永祥、余以铎、刘自华、余志文、宋方暖、朱方才等人中有的皮开肉绽,有的休克过去,有的衣裤被打烂,碎布条陷进肉里,有的大小便失禁(向理植龟头被打破,全身受伤,血迹斑斑,身上留下被钢丝鞭抽打破皮后长出的肉丁68处;谭永祥身上留有鞭子抽打后长出来的肉丁86处)。打人现场戒备森严,群众不敢去看,干部职工不敢靠拢,怕被叫去打人。

8月26日,周祥杰、乐家兴、柳维胜、宋国洲等人将公社收审的40余人捆绑或给带上手铐(其中一人带有脚镣),用绳子连成串游街后,成排跪在街边高坎上示众。

9月3日,通信员冉太汉,因给被关押的易银德等人水喝,遭到周祥杰的严厉斥贵,勒令冉太汉写出书面检讨,打易银德50钢鞭,冉太汉被迫跟随办案人员唐松庭(原沐抚法庭干部)毒打易银德,当冉太汉打易二十余鞭时,易银德休克过去,周祥杰方才罢休。

由于公社党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号召打人、指挥打人,违法乱纪之风迅速在全公社泛滥开来,各大队违法收容审查946人在审查这些人员时,分别采用了捆绑、戴铐子、带脚镣、吊打、捆拇指不给水喝、罚跑、游街示众等多种体罚。在公社被刑讯逼供的101人中,被打72人次,捆绑、戴手铐、脚镣84人次,罚跪76人次,造成死亡2人,致残1人,重伤4人。公社19个大队和一个农科站都不同程度地办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班”强迫被审查的人到“学习班”接受审查。

在审查中,分别使用捆绑、挂牌游街示众、鞭打、棒打和罚跪等共逼供845人,其中被打115人,捆绑147人,罚跪157人,造成上吊自缢1人、重伤1人的严重后果。9月4日,办案人员宋国洲、易先银、程欣对盗窃嫌疑人宋方暖讯问时,由于对其施加肉刑,宋即乱供,说偷了大山顶药材场王家棚生产队工人彭太洪枕头下一百元现金。6日,公社办案人员宋友寿、向良佳将彭太洪带到沐抚作证。7日早上,宋国洲给办案人员易先银、程欣说:“彭太洪态度不好的话,可能要加点码。”办案人员在向彭太洪调查时,彭太洪一再说明没有被盗过现金,宋国洲、易先银、程欣认为彭太洪态度不老实,不作证,便用钢丝鞭抽打彭的臀部背部、大腿,彭多次被打昏在地,导致其身受重伤,不能行走,但仍然说没有被盗过现金。宋国洲等人见审不出结果,又去审问宋方暖,宋说:“我交待的是假的。”此时,宋国洲等人对彭太洪方肯罢休。彭太洪遭受毒打后,不能行走,其兄彭太均请向明军等6人将其抬回家,治疗数月,彭的生命虽然保住了,但丧失了劳动能力。

9月16日,办案人员尹应平、唐松庭、宋国洲在审查盗窃嫌疑人向良美时(经查无盗窃行为),用麻绳将向的大拇指捆成“猴儿抱桩”,尹应平、唐松庭分别用钢丝鞭、万能皮带对其抽打,边打边逼问:“你是否偷了供销社的钱。”向说:“我没有偷钱。”

审讯人员见其态度不好,又给向带脚镣逼供毒打数小时。向疼痛难忍,乘小便之机,跳进公社院内鱼塘自杀,因被人及时抢救,才保住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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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侦查工作的关键问题是谭雪高到底是怎么死亡的?

1983年年9月3日,办案人员刘本清、向国兴在审查向双清盗窃一案时,牵涉到谭雪高,便传讯谭作证。刘本清、向国兴在询问谭时,尹应平怀疑谭偷了胞弟尹应海的猪,便手持万能皮带询问,谭不承认偷猪。尹说:“别人都交待了你还不交待呀。”谭还是不承认,尹便令谭下跪。尹与向国兴分别用万能皮带、钢丝鞭子对谭进行抽打,接着又令谭趴在板凳上,再次进行毒打。这时,派出所干警向良多也来到审讯室,见谭不交代问题,尹应平、向良多将谭的双手、双脚分别捆在公社走道的铁栏杄上,继续逼供偷猪之事,边问边打,谭疼痛难忍,时供时翻。谭受刑难忍,便叫喊,尹、向给谭嘴里塞了抹布后,再问道:“你还喊不喊?”谭摇头表示不喊了,才将抹布取出。一直审到下午4时多,见审不出结果,将谭雪高关进公社“牢房”。当晚8时许,向良多和值班人员尹友学见谭坐在潮湿的地下,又将谭关押到公社党委会议室。谭怕再受肉刑,次日凌晨翻窗跳墙逃跑躲于家中。

11日晚,云龙大队干部得知谭雪高躲在家中,于当晚将谭抓到大队进行审问。在审问中,大队干部用树条、竹条对谭进行抽打。次日中午,将谭捆绑送公社。接着,向良多、宋友寿令谭跪在院坝里,用钢丝鞭抽打臀部,尔后,向良多用绳子将谭的双手捆在院坝铁栏杆上,双脚捆在电线杆上,向良多、宋国洲、向慈端(公社办案人员)向忠孝(公社勤杂人员)等人,用钢丝鞭抽打谭的背部臀部,然后投入公社“牢房”。13日下午5时许,尹应平邀约向良多继续审问谭雪高偷猪之事。

当晚8时,向良多与向慈端将谭雪高从“牢房”带到派出所办公室,由向良多主审、尹应平记录。当问及:“你为什么要跑时?”谭答:“怕打。”又说:“你们把我打狠了。”

向、尹见谭这么说就有火,令谭下跪,手撑在地上臀部向上,向良多、尹应平、向慈端轮流用钢丝鞭抽打谭的臀部。审讯中,周祥杰、柳维胜、乐家兴、宋国洲以及派出所干警谭遵凯等先后到过派出所审讯室。

向良多、尹应平在审问谭偷猪时,谭时供时翻,七说不一。宋国洲用手抓住谭的衣领,用脚踢谭的小腿使之下跪。接着,向良多、尹应平、宋国洲将谭的双手拴在石墩上,又将双脚捆绑,悬吊在门后拉手上,尔后向良多、尹应平、宋国洲用钢丝鞭、万能皮带轮流抽打,逼供长达3小时之久,谭雪高还是时供时翻。晚12时许,因电灯快熄了,向、尹、宋见审不出什么结果,便将谭松绑后,绑在拖拉机驱动轮上。次日凌晨1时许,周祥杰给值班人员宋碧平、向学然讲,把谭雪高铐在干燥的木凳上,因谭遭受毒打,扶着墙壁走了几步就倒下了,值班人员抬一木条椅将谭铐在上面。谭雪高整夜疼痛呻吟不止,一直喊要水喝。9月14日早上,看守人员刘家荣将谭雪高的手铐取下,戴上脚镣,关在公社后院内。谭雪高于当日下午(5时45分)死去次日,公社卫生院编造了假鉴定结论。1983年月16日,公社党委给县政法委写了李光平、万方英、谭雪高死亡情况专题报告。

侦查人员为弄清卫生院对谭的死因鉴定的真伪,调查、走访了30余人。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公社卫生院的死亡鉴定提出了疑问①谭雪高遭到毒打后,不可能自行游走,更不可能自行直立倒地致颅脑外伤死亡;②卫生院尸检报告上,只有左前额部近外侧见一约“3×5cm皮肤擦伤”、左踝骨处见一约“1.5×1.5cm擦伤”、右眼处见约“3.5×1cm擦伤”无颅脑损伤记载;③卫生院对谭死亡鉴定结论的依据从何而来,为什么要这么鉴定?

市检察院为了查清谭雪高死亡原因获取关键性证据,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座谈讨论。1984年5月9日,市检察院先后两次邀请州检察院法医向爱和、州法院法医刘国政、市检察院法医陈玉琏和市医院有关专家和办案人员胡能章、刘景应、郑之宁等参加座谈,座谈会由李美堂同志主持。李讲了座谈的目的、意义。胡能章介绍了案情。经过座谈,大家一致认为:从案情、现场、尸检情况来看,不可能造成颅脑外伤死亡,卫生院对谭雪高死亡鉴定不真实;必须开棺验尸,确定颅骨和其他部位骨折情况,查明死因。

案件侦查工作进入最后阶段。当人们还在梦乡的时候,检察长李美堂带领侦查人员刘景应、胡能章、罗典银、郑之宁等,于1984年5月24日再次来到沐抚公社卫生院,先后找余志柏、向明阳、向词友3名医生调查,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3人终于道出了真实情况。一是听公社党委负责人讲,谭雪高死亡于当天下午,带着脚镣在石墩上摔下时头触地死亡;二是经过尸检,没有发现头部骨折。尸检结论是公社党委管委的主要负责人周祥杰、柳维胜、乐家兴和宋国洲一起讨论研究确定的。

以上事实证实专家座谈分析是正确的,说明卫生院对谭雪高的死亡鉴定结论不真实。但公社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认为卫生院鉴定是正确的。这就给侦查人员出了一道难题,怎么办?

1984年5月22日,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田兴启在市政法委召开会议,由胡能章汇报谭雪高死亡的调查情况及下步侦查工作设想,王应南、吴国钤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意见。田兴启指示:沐抚的问题我们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但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现在党委在认识问题上没有解决,需请市委武书记给沐抚党委做好工作。对谭雪高的死亡原因要查清楚。要把几个重点人员弄到城里来,把问题讲清楚,然后再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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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6月22日,经市委同意,市检察院将向良多、尹应平唤到市招待所实行隔离审查。

6月24日,市检察院决定对向良多、尹应平、宋国洲以涉嫌刑讯逼供立案侦查。

6月25日,市检察院邀请州公安局法医张贞军、市公安局法医田继敖、市检察院法医陈玉琏以及侦查人员在李美堂的带领下,来到沐抚。李美堂主持召开上述人员座谈会,讨论研究开棺验尸的问题,请大家发表意见。张贞军、田继敖、陈玉琏三同志一致认为:从案情看,9月13日晚上谭被打得不轻,14日谭一直不能走路、不能吃饭,要喝水,一直坐了七八个小时不动,被打后无小便;从现场看,谭坐的石坎只有24公分高,不可能直立倒下造成颅脑损伤,谭已站不起来,即使他能站立也不可能竖直倒下,且现场未发现很多血迹,如果是颅脑外伤,不可能马上死亡;从尸体看,谭死时带有脚镣,遍体是伤,但无一处是致命伤,瞳孔无改变,头皮无血肿,口鼻耳无血性分泌物,说明无颅脑骨折。卫生院对谭的死亡鉴定是不科学、不客观、不真实的。

为弄清谭雪高的直接死因,必须开棺验尸,可以取得直接证据。根据讨论意见,次日上午,检察长李美堂就开棺验尸问题电话请示市委副书记武道煊,武书记指示:为查清死因,同意开棺验尸。

6月26日中午,在公社后院院墙外,法医张贞军、田继敖、陈玉琏进行开棺验尸(历时1小时9分)。检验结果未发现谭的颅骨及其他部位骨质有任何损伤。1984年6月27日,三法医对谭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结论:“谭雪高遭受毒打,致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失血失水,挤压综合症致休克尿毒症死亡。”谭雪高死亡原因真相大白。

7月2日和27日,市委先后两次听取市检察院对沐抚案件的汇报。刘景应汇报办案人员刘本清、向国兴、尹应平、向良多、宋国洲在审讯谭雪高的过程中进行刑讯逼供及对谭开棺验尸的鉴定结论;李美堂汇报检察委员会对沐抚刑讯逼供案的讨论意见,应追究尹应平、向良多、宋国洲的刑事责任。经论,一致认为:追究尹应平、向良多的刑事责任;对宋国洲给予双开处理;对周祥杰撤销公社党委书记职务,保留党籍;对柳维胜、乐家兴党纪政纪处分。

7月,中共恩施市委研究决定将周祥杰调到小渡船办事处工作;柳维胜调到板桥区工作;乐家兴调到龙马区工作。

8月2日,市检察院接到省、州检察院转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函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沐抚区匿名来信,控告原沐抚公社书记周祥杰等人,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严重违法等问题,要求处理。现将来信转去,请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我院。”市检察院根据高检院来函要求,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决定由分管的副检察长黎先行挂帅,再增派办案人员,在原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查。8月3日,黎先行带领侦查人员深入沐抚村组,调查走访了130余人,进一步证实证据材料145份,使我市解放以来罕见的刑讯逼供案终于查清。 

被告人尹应平,男,生于1948年3月,初中文化,汉族,住本市沐抚区沐抚镇第16生产队。经市检察院决定,市公安局于1984年8月11日执行逮捕。捕前系沐抚区林业站站长。

被告人向良多,男,生于1950年3月,小学,土家族,沐抚区派出所干警,家住沐抚区营上大队第一生产队,经市检察院决定,市公安局于1984年8月11日执行逮捕。

尹应平、向良多刑讯逼供一案,由市检察院于1984年8月18日向市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尹应平、向良多被执行逮捕后,沐抚的干部群众认为此案处理不公、不彻底。群众反映说:检察院抓了穿草鞋的,放过了穿皮鞋的,强烈要求追究周祥杰、宋国洲的刑事责任;尹、向两被告的家属和亲友也多次来访申诉,批评检察机关“执法不严,官官相护,让组织、指挥者逍遥法外,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法律不如官大。”

市检察院于8月20日书面向市委书记并常委报告:“沐抚区向良多、尹应平刑讯逼供、致死谭雪高案件,遵照市委指示,我院办了法律手续,公安机关于8月11日对向良多、尹应平执行逮捕。两人被捕后,向良多、尹应平的亲属不服,带着材料到院控诉。当地一些干部群众,尤其是沐抚区委、区公所的干部反映强烈,指责我们处理此案不公正,他们质问,原公社领导周祥杰、乐家兴、柳维胜、宋国洲号召打人、指挥打人,为什么不处理?宋国洲亲手捆绑,用钢丝鞭抽打,是致死谭雪高的重要凶手,为什么不逮捕?领导干部和群众犯同样的罪行,为什么只处理群众,不处理领导干部。”

根据上述情况,市检察院进行了研究,认为谭雪高的死亡主要是向良多、尹应平、宋国洲三人刑讯逼供重伤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都应负刑事责任;已经查明,宋国洲还有刑讯逼供,致无辜社员彭太洪重伤的犯罪事实。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宋国洲应予逮捕法办,以平民愤,建议市委责成有关部门对其他人员迅速处理。

市检察院于11月20日,又向市委书面报告《关于原沐抚公社严重违法乱纪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中如是写道:“对沐抚公社在1983年严打斗争中,周祥杰等人曲解中共中央指示精神,违法乱纪非常严重,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为严肃党纪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挽回党在群众中的影响,使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健康发展,我们的处理意见是:

原任沐抚公社党委书记周祥杰,号召打人,指挥打人,亲手打过2人,派人制作凶器,对违法乱纪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负主要责任,建议开除其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原任沐抚公社管委会主任柳维胜,号召打人,指挥打人,亲手打过1人,对全公社违法乱纪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原任沐抚公社管委副主任乐家兴,号召打人,指挥打人,亲手打伤4人。谭雪高受刑死亡后,乐在给原县委的报告中,隐瞒事实真相,谎称谭系不慎致死,对全公社违法乱纪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留党察看、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

原任沐抚公社武装部长宋国洲,指挥打1人,亲手打过10人,刑讯逼供、打伤致死谭雪高、致残彭太洪,罪行严重,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予逮捕法办。

原任沐抚派出所干部向良多,打伤8人,刑讯供、打伤致死谭雪高,罪行严重,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予逮捕法办(已捕)。

原任沐抚林业站站长尹应平,在被抽调办案中,打伤3人,刑讯逼供,打伤致死谭雪高,罪行严重,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予逮捕法办(已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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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1月20日,市委书记李贵生、副书记柳昌权、杨家志人大主任胡元春、组织部长陈沛源、纪委书记田兴启、顾问徐国钦等听取刘景应关于此案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李检察长补充汇报了逮捕尹应平、向良多以后,干部、群众的强烈反应,以及尹、向家属及亲属强烈要求。汇报后,市委领导一致认为:沐抚在严打工作中打人、捆人持续达一个多月,时间这样长,周祥杰要负主要责任,但处理要慎重;尹应平、向良多已逮捕了;宋国洲有直接责任,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月27日,李美堂率刘景应、李建安等给州检察院副检察长冻培寿、张逸山、李久绪等领导汇报了该案详细情况,以及恩施市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州院领导对此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同意市委领导对此案的处理意见。

市检察院遵照市委、州检察院的指示,依法办理逮捕宋国洲手续。市公安局于12月3日对宋执行逮捕。

1984年11月28日,市检察院将尹应平、向良多一案从市法院撤回起诉。

12月6日,市检察院依法将尹应平、宋国洲、向良多以刑讯逼供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于1985年2月5日依法公开审理。同年4月5日依法宜判认定尹应平、宋国洲、向良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讯逼供罪,判处尹应平有期徒刑5年;宋国洲有期徒刑4年;向良多有期徒刑3年。宜判后,尹、宋、向不服,上诉于州法院。1985年11月4日,州法院以原判认定尹应平等被告人所犯刑讯逼供罪的事实不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2月14日,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18日宣判,认定尹、宋、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刑讯逼供造成了严重后果,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判处尹应平有期徒刑5年,宋国洲有期徒刑4年,向良多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尹、宋、向不服又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1986年1月29日州法院刑事裁定:尹应平、宋国洲、向良多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三被告人上诉无理,驳回被告人尹应平、宋国洲、向良多的上诉,维持恩施市人民法院第148号刑事判决。

1986年4月22日,中共恩施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尹应平向良多开除党籍的处分;经中共恩施市委批准,给宋国洲开除党籍的处分。

周祥杰刑讯逼供一案至此并未划上句号,尹、向、宋三被告人对判决不服上诉,以大量的事实,提出沐抚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是周祥杰,加之沐抚的干部、群众继续控告要求处理周祥杰,1985年元月18日,市纪委对周祥杰所犯错误作出处分决定,认定周祥杰法制观念淡薄,忽视党的政策,在1983年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斗争中,没有正确理解中央的指示精神,接受了其他地方的违法乱纪作法,安排乐家兴在大会上介绍其他地方的打人情况,宣扬打人;指使他人制作打人工具;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谭雪高的行为不制止,严重违法乱纪,造成2人死亡,1人残废的严重后果,要负主要责任,错误是严重的。为了严肃党纪教育本人,经市委研究决定:给予周祥杰撤销原沐抚公社党委书记职务的处分,对乐家兴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柳维胜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处分。

1985年5月25日,州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拟写了《关于周祥杰案件处理情况的报告》。1985年4月,省检察院派法纪检察处许殿桂等前来恩施复核案件材料,并调阅全案卷宗。

1985年4月21日,州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周祥杰一案进行认真讨论。一致认为:周祥杰身为公社书记,带头违法乱纪,指使做钢鞭,号召打人、指挥打人,对全公社严重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应负主要责任。周祥杰是组织者、指挥者,构成了刑讯逼供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检察院于5月4日给州委写了《关于依法追究周祥杰刑事责任的报告》。5月5日,州委常委纪委书记孙济民主持召开政法委员会联合办公会议,讨论此案,参加会议的有州政法委副书记刘光俊、李启发和州公、检、法、司的负责人,会议听取了州检察院的汇报,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①周祥杰的违法乱纪问题是严重的,但发生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刚开始的时期,处理时要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②从报告中反映的案情看,周祥杰对沐抚违法乱纪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负定的责任,但多是间接责任,而周祥杰所直接指挥造成的后果不很严重;③对周祥杰的错误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1985年8月10日,省检察院作出批复:“鄂西州人民检察院:你院1985年5月25日《关于周祥杰案件处理情况的报告》收悉。经调卷审查,省院检察委研究,并分别听取了省纪委、省委政法委领导同志的意见,一致认为:周祥杰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请你们依法办理,结果报告省院。”

1985年9月2日,州检察院检察长黄柏权接批复后,批示:“将此批复送州委常委、纪委书记孙济民、州政法委副书记李启发以及恩施市委书记李贵生、市长吕成宗同志看过,请恩施市检察院按此批复,向市委有关领导请示研究方案然后执行。”

1985年9月3日,检察长李美堂接到省院对周祥杰案件批复后,及时向市委书记李贵生等领导作了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4日对周祥杰依法办理了逮捕手续。

周祥杰,男,时年48岁,高中,汉族,恩施市人,住本市小渡船办事处。经本院决定,由市公安局于1985年9月5日执行逮捕。捕前系小渡船街道办事处企业办公室主任。

1985年10月5日,市检察院依法将周祥杰刑讯逼供一案向市法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于1985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认定周祥杰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136条之规定,判处周祥杰有期徒刑3年。宜判后周祥杰不服上诉于州法院,州法院于1986年3月24日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祥杰的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原审量刑恰当,被告人周祥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被告人周祥杰的上诉,维持市法院判决。

1986年4月5日,周祥杰入狱服刑。至此,恩施市建国以来第一大刑讯逼供案划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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