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雇佣

双方约定6月30日付9000元,结果郑女士才拿到4000元。

“真没想到被认识好几年的大哥给坑了!”近日,29岁的郑女士向本报投诉,去年9月,她带20多位模特替一家公司商演,找她合作的人是认识多年的大哥,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没有签合同,可对方却一直拖欠1.8万元的劳务费,虽然让对方补写了欠条,但至今只拿到4000元。

如今,正值暑期兼职高峰,记者调查了解到,不少个人雇佣市场如婚礼、庆典主持人、舞者等劳务雇佣关系普遍都存在不签合同的情况,这里面存在哪些风险?怎么样来规避呢?

出于信任接下商演

昨日上午10点,记者在杨家坪西城天街星巴克见到了郑女士,29岁的她在大学时就兼职做模特,也是在大学期间,郑女士认识了承接活动的张先生。

郑女士说,2018年9月初,她接到张先生的电话,称其公司于当月在泸州有一场活动,需要20多个模特,想与她合作。“我是模特和礼仪的组织者,总共找了20个模特和8个礼仪前去泸州,参与了月映东方项目推介会的商演,总的劳务费为1.8万元。”郑女士说,她对张先生非常信任,早在2013年她就给张先生的项目做过几场礼仪,后来张先生的一些同行需要找模特偶尔也会介绍她去,“这些年我们相处得很好,我甚至都把他当大哥看待,所以他说1.8万的价格,我没讨价还价,也没有让他付定金,就连合同也没有签。”郑女士懊悔地说。

劳务费一直被拖欠

出于对张先生的信任,郑女士带队做完活动后,并没有急着催款,而是过了两个月,参与演出的模特找她要劳务费,她才去联系张先生询问打款事宜。“当时他说公司资金困难,叫我等等,到年底时候打款给我,结果到了年底又说春节后给,春节后又推到今年5月,到了5月底我去他办公室从早上等到下午5点过他才回来,可还是说没有钱,就补写了一个类似于欠条的协议。”郑女士气愤地说。

记者从郑女士出示的协议中看到,双方于2019年5月31日约定1.8万元的费用分两次付清,首笔款9000元于6月30日支付,第二笔款的9000元于7月31日支付,落款是张先生的签名,并盖有公司公章。郑女士告诉记者,到了6月30日约定付第一笔款时,张先生并没有付款,直到7月1日她在一些网站发布消息后张先生才于7月2日转来了1000元,于7月3日转了3000元,“本来约定的6月30日应该转给我9000的,可现在却只转了我4000元,一拖再拖。”

公司法人自称也是“受害者”

昨日,记者在郑女士的陪同下,来到她与张先生补签协议的大坪英利国际1号楼的一间办公室,不过这里却是张先生的另一家公司,此时办公室内只有三个人在场办公,张先生并不在场。其中一位男士称,关于郑女士的事情只能找张先生解决。

记者电话联系上张先生,他称自己有很多的项目没有收到款,且公司其他项目都垫付了资金,因此他付不出款给其他人。张先生还辩解,自己并非是与郑女士合作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股东之一。随后,记者又联系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先生,他说自己在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就退出了合作,只是在变更法人的手续时张先生一再拖延,导致如今自己仍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才是公司的最大股东,其实我也算是受害者,我们合伙那大半年时间,公司根本就没做多少业务,我退出时款项也都结清了的,现在被他拖欠款项的还有几个人是我朋友,他们都知道情况也没过分追究。”傅先生无奈地说,他之所以退出公司,是因为张先生的另一家公司有钱到账就被其转走,因此不敢与其合伙。

个人雇佣市场合作普遍靠信任

记者调查了解到,现在不少个人雇佣市场如婚礼、庆典主持人、舞者等劳务雇佣关系普遍都存在不签合同的情况。从事婚庆布场的黄先生告诉记者,婚庆主持或者婚庆兼职等,双方基本上都不会签合同,因为这些人大多是熟人介绍,很多时候鉴于人情不好开口提签合同,并且很多都做一天,钱也不多,签合同也显得很麻烦。

谭先生做过多年的主持人,他说无论是熟悉或者不熟悉的合作关系,作为主持人一般都没签合同,原因是地点远、时间紧张、金额少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另外活动或婚庆等雇佣的其他劳动者,群体一般都比较散,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都有,不可能一一签合同,因此在业内签合同的人很少。

律师点评

最好签雇佣协议

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宏波律师认为,在郑女士的遭遇中,虽然张先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却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的拖欠款项等行为是工作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张先生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张先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谓的已退股、退出公司,是因没有办理备案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今,郑女士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该公司的拖欠费用行为,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工资,或者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等方式,主张其权利。

暑期来临,唐律师提醒想兼职的读者,受雇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若没签订合同,一般存在未及时收到劳务费、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维权麻烦等风险。因此,大家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契约观念,受雇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备一份简单的雇佣协议在事前签署。若不能签署书面协议,应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在事前确定雇佣双方主体、雇佣事项、雇佣时间、雇佣报酬、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以作为维权证据。

重庆晚报-上游新闻记者 张春莲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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