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近日,湖南为加强和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暂行办法》指出,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近日,湖南为加强和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正式出台了《湖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如果遇到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对涉企优惠政策不予落实的;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等12种情况,都可以直接举报。

投诉举报可以通过网站、电话、走访、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采取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原则上应当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实名投诉举报的,需提供投诉举报人真实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通过电话、走访方式投诉举报的,投诉受理机构也应当为其登记,并由投诉举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人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并通过主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行业协会、商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站可收集相关投诉举报并转报同级投诉受理机构。

投诉受理和办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如果有故意偏袒、有失公允等情况,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暂行办法》指出,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中国日报湖南记者站)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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