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频频伤人引热议 能否借鉴酒驾入刑?

  7月2日,贵阳某高层住宅小区内,一名10岁男孩在高处将一灭火器扔下楼,结果灭火器正好砸中一楼小卖

7月2日,贵阳某高层住宅小区内,一名10岁男孩在高处将一灭火器扔下楼,结果灭火器正好砸中一楼小卖部年仅39岁的老板娘袁某,导致袁某不治身亡。这是引起人们关注的又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这样的事件在各地屡屡发生,引发一波又一波的热议。有人称,“高空抛物”成为继狗患之后的城市第二大顽疾,不断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诚然,在近期的一系列相关新闻事件中,受到伤害的群众,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对此负有责任的当事方,或构成民事责任侵权,或构成犯罪,都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是,这些都是事件的补偿性的保护,对于高空坠物的治理,有没有未雨绸缪的方式?比如,能否借鉴酒驾入刑的治理经验,将高空抛物行为一律入刑,用增加违法成本的方式来减少这种乱象?用法律的手段加大力度保护群众安全。本期的法治大讲堂,我们邀请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大家讲讲这方面的话题。

  朱臻 制图

核心案例:10岁男童扔下灭火器 砸死楼下开店老板娘

7月2日下午,贵阳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事件,一名39岁女子在小区内行走时,不幸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灭火器砸中头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后经了解,那个砸中死者头部的灭火器是楼上一名年仅10岁的男孩扔下的。死者的二儿子对媒体称,当时他与母亲正在一楼墙角处晒土豆片,突然楼上掉下一瓶灭火器,砸中了母亲的头部。他回头一看,母亲已倒在地上,头部流出一摊鲜血。随后家人迅速赶到,报警并拨打了120。

7月3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证实了此事。

相关新闻报道:

2019年6月19日下午,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被砸中的是一名女童,被砸中后当即倒地失去意识。

6月13日,深圳福田一小区一整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中了一名5岁男童,该男童于事发三天后因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6月5日,昆山首个安全示范区新江南社区内,4岁男童被一块200斤钢化玻璃砸中身亡。

叶江霞,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法律硕士,取得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具有20多年法律实务经验。

律师说法1

高空抛物砸死人可构成犯罪

而高空坠物伤人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在探讨各类高空事故法律责任分担时,应该先区分两个名词——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叶江霞律师说,这是两个相似但又不同的行为,主要区别在于“坠”和“抛”。

先看高空坠物。高空坠物分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建筑物及附着物坠落,如建筑物外墙贴的瓷砖、外墙风化后的碎块物等,还有如外墙玻璃、门窗等其他装饰物。这部分坠落物品附着在建筑物上,属于建筑物的一部分。第二种是住户安放在阳台的花盆、安装的空调外机、室外晾衣杆或者业主临时堆放在高处的砖块,还有安装在建筑物外墙的广告牌等,这些物品都独立于建筑物之外。这些物品坠落有可能是自然原因,如风吹日晒或年久失修等原因自然掉落,也可能是不小心有人碰到后坠落,如某业主安放在阳台的花盆,某日在晾晒被子时,不小心碰落。

叶江霞认为,高空坠物多是自然或意外事件,引发责任一般都是民事责任纠纷,不会构成犯罪,责任人不会有刑事责任。

而高空抛物,重点是个“抛”字,抛的动作自然是人来实施的,因此,抛下的物品是人为的,如高层住户随手往户外丢弃物品,致楼下行人受伤。

叶江霞说,高空抛物发生致人死亡、受伤等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但这种犯罪一般都是过失犯罪,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是故意用高空抛物这种方法去伤害或杀死某人的,那么这种行为直接就构成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而高空抛物只是一种杀人的手段。

在贵阳10岁男孩抛灭火器砸死人的这个案例中,如不考虑男孩的年龄因素(我国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则一般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因为,根据事发后警方调查,男孩与死者之间不认识,也未有交集,没有杀人或者伤人的故意。

由于本案中肇事男孩未满14周岁,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男孩的家长需承担监护责任,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刘伏洲,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市律协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从事专职律师业务17年。

律师说法2

高空抛物伤人事件,确认谁扔常是难点

在贵州这起高空抛物案中,因为警方找到了抛物者,民事责任的确认不会有分歧。但在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刘伏洲看来,其实,在高空落物类案件中,最令人头疼的是侵权责任主体的确认问题。因为在很多此类事件中是找不到责任人的。

去年6月,常州晚报曾报道一起相类似事件,经开区东方福郡小区一幢住户在阳台外侧晒被子时,楼上扔下一个烟头,正好落在被子上,结果一床被子被烧坏了。事后,晒被子的业主曾找到物业请求协助找到扔烟头者,但物业对此也爱莫能助,因为楼上住户那么多,不好确定是哪家。

虽然法律规定,在高空抛物类案件中,难以确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的具体侵权人的,可以要求楼上所有有可能抛物的住户进行赔偿。但那户业主考虑到,就为了区区一床被子得罪所有邻居,不仅费时费力,还得罪了其他无辜邻居,不得不选择自认倒霉。

当然,对于一些受损较大的事件,如高空坠物、抛物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事件中,受害人或家属最终还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到底的。如去年发生在合肥的高楼掉砖块砸死快递员的事件中,受害人家属就将涉事楼层中所有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逼得那些业主不得不想办法证明自己无责。这起案例被称为近几年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中,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

当然,利用科技手段取证也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例如,前不久,杭州一小区为了制止高空抛物事件,购置了47个广角摄像头,呈现60度至80度朝天仰拍,每个距离单元楼约10米。据工作人员介绍,监控内容可存1个月,24小时可查看,且有特定角度,不会侵犯住户隐私。至今,这个小区未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观点探讨

高空抛物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不太现实

针对日益严重的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有人提出,要借鉴治理醉驾经验,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这个观点能否得到立法部门的认可呢?

我们前面探讨过,高空抛物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只有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致人受伤或死亡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将高空抛物的行为入刑,也就是说,只要有人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要构成犯罪。

今年3月,广州中山一男子因高空抛物(未造成人员伤亡),结果被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媒体报道时称,治理高空抛物行为有“案”可循了。

对此,刘伏洲律师认为,将高空抛物像酒驾一样一律入刑目前还不太现实,因为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构成要件而言,危险方法应当是与放火、放水、放毒等危险程度及范围同等量的危险方法,即危险程度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多数人。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多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至于广州中山这个高空抛物案有一定的具体情节,就是这名男子因跟房东发生纠纷,从而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甚至床垫等物品扔至楼下马路上,而马路上来来往往行人很多,该男子的行为对不特定的公众安全构成了威胁,且经民警到场劝阻后依然不收手,并继续往楼下扔东西与民警对峙。

从这些具体情节中可以看出,男子的高空抛物行为主观心态很明确,而且在民警已经到场劝阻下依然继续往楼下向围观人群扔危险物品,行为的危害很明显,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刘伏洲看来,广州中山的这个高空抛物案是个案,也是特例,跟我们讨论的一般情况下的高空抛物案有明显不同,不能作为处理高空抛物类案件的指导案例。 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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