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规券商提供更多流动性,让券商合规经营更有底气

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同时严格申请及审批条件,进一步规范券商风险管理程序,有利于引导券商主动防范、规避市场风险。

7月5日晚,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明确了公司自救、股东支持、商业银行贷款、行业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种流动性救助方式;还规范了投保基金救助条件、程序、监督管理职责等,为应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称,要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定位,避免投保基金被滥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诞生于券商倒闭潮。2003年10月,南方证券信用危机大爆发,进而发生挤兑,委托理财客户纷纷上门索要投资本金和收益。随后,南方证券因违规挪用,致使广大投资者损失大笔投资资金。当时大量恶性事件频发,监管机构意识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因此颁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然而,当时出台的投保基金存在几大局限,因此难以真正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首先,投保基金用途有限。投保基金只能用于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由于使用范围受限,投保基金基本很少被用到。其次,投保基金资金来源有限。投保基金主要来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的费用、新股债券等申购时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所得以及各类捐赠。

此次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既可以缓解券商流动性风险,应对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还可提升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证券公司通常拥有三大传统业务:经纪、自营、咨询。经纪业务与咨询业务皆为纯粹的获得佣金收入型业务,对流动性要求不高。自营业务按照规定,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因此传统业务对于资金流动性的要求较低。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层出不穷,固定收益业务、资管产品、收益凭证、融资融券业务的转融通借贷资金所形成的负债已成为券商资金用款大头。随着大量新兴业务的开展,证券公司需要为这部分“借款”安排足够的流动性。近年来,股市流动性问题主要集中在类信贷、资产管理、衍生品等业务领域,这些新业务的开展为国内券商埋下了流动性风险。

与实体企业不同的是,证券公司的外部融资渠道无法匹配如此众多的风险引爆点,当前缓解券商流动性问题的方法比较有限,仍主要靠国家来分忧解难。因此,此次扩大投保基金的使用范围,意义深远。

《规定》的申请条件比较严格,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行。一是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重大风险;二是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三是通过自救或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流动性风险;四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投保基金的使用成本较高,但只能用来防范券商破产,却无法为券商提供盈利方面的支持。

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可以让券商合规经营更有底气。笔者认为,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同时严格申请及审批条件,进一步规范券商风险管理程序,可以更好地对风险予以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只有合规经营的券商才具有使用投保基金的权限,有利于引导券商主动地防范、规避市场风险。

□盘和林(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编辑 汪世军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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