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2.5天小长假”不如落实法定休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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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7月1日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鼓励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2.5天小长假”政策措施。

截至目前,已有河北、江西、重庆、甘肃等十几个省市出台了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推行“2.5天小长假”这一新的休假模式。

笔者以为,我们在关注和期待倡导性、“附条件”的“2.5天小长假”时,更该关注劳动者的基础法定假权。毕竟,前者更多属于促进旅游消费的范畴,而后者则完全属于劳动保护、劳动权利实现的范畴。

其实,劳动者账面上的理论休假权并不少,比如,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则建立了刚性的有法律责任保障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单位”的劳动者每年可以根据工作年限享受5天至15天的带薪休假权。另外,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劳动者还享有探亲假,一些地方还设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妇女月经假……

然而,揆诸现实,不少人的法定休假权都无法得到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多年来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已经广为诟病,即便是周末休息对于一些人而言也成了奢望,“996工作制”成了很多企业的文化、人力管理的明规则,成了某些企业大佬口中的“奋斗之匙”“成功密码”,劳动者加班加点却得不到补休或加班工资的现象很常见。在这样的语境中,我们当然应该先关注、先守住最基本的休假权,先确保“2.5天小长假”中基础性的1天或2天,进而再往上看、往远看,追求那另外的半天。

“2.5天小长假”虽好,但休假权利的保障,还须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只有巩固了基本假权,才能为延伸休假权打好基础,否则,基础都不牢,延伸休假权更容易成空。而巩固基础法定假权,需要多方合力。劳动者自然应该增强维权意识,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各级工会介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诉诸仲裁机构、法院等途径与涉嫌侵权的用人单位积极博弈。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人,更应该依法守住底线,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或休假权补偿,用休假权来营造健康的企业文化,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当然,劳动监管部门的责任也非常重大,有必要畅通投诉渠道,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应投诉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督促倒逼用人单位依法放假,给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的休假氛围。

(作者系时评人)

责编: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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