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正式实施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发布通告,7月1日起,我市开始正式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等五部门发布通告,7月1日起,我市开始正式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通告》中规定,2019年7月1日起,在我市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的轻型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载客和载货汽车),应当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市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在30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

《通告》提醒,市内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需提供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如违反本规定,销售的轻型汽车不符合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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