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未央》抄袭案判决生效,被告已赔781952元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日前,北京市朝阳法院依法对《锦绣未央》涉嫌抄袭进行一审宣判,包括事先胜诉的沈文文(被侵权作品《身历六帝宠不衰》)在内的12位作家诉《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全部胜诉。新京报记者今日(7月10日)从原告代理人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处获悉,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周静现已履行12案判决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781952元赔偿款。

被告人赔付款转账截图。受访者供图

据介绍,此前,法院认定《锦绣未央》抄袭行为成立,判令被告周静(笔名秦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作品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判令被告周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其余11案共计60.4万元;判令被告周静在《新京报》和“潇湘书院”网站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这12位作家诉周静(笔名秦简)小说《锦绣未央》系列抄袭12案,案号:(2017)京0105民初932、937、953、959、970、974、982、987、989、993、1128、62572号一审审理终结,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到位的赔偿款项包括本系列案件12名原告的经济损失费、维权合理开支以及案件受理费用。

“给付金钱并非此侵权案的终点,被告周静仍需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其他责任。”王国华表示,现阶段被告周静已经给付了赔偿款,接下来将会督促、监督周静方执行法院的另外两项判决:一是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全面禁止在各大网络平台及实体书店销售《锦绣未央》一书;二是履行在《新京报》和“潇湘书院”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声明的义务,督促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符合要求的公开道歉。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李劼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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