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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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1.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方案》是即降低了“缴费比例”(如《方案》“一、”中的“降低”)又降低了“缴费基数”(如《方案》“二、”中的“合理降低”)。我们说,数额=基数×比例,如果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对“基数”和“比例”都进行变动、控制和都不进行变动、控制都是不好的。如同银行的本金和利率,银行的本金是由客户控制的,数量不同,基准利率是由中央银行控制的。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来说,要达到一定的缴费额是通过控制缴费基数还是通过控制缴费比例比较好呢?因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建议规定一个基数,通过选择不同的比例去控制数额,达到调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本养老金计发”等等的目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拮据的情况下,也不要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税”,“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2.社会保险基数

在社会保险应当是确定一个社会保险基数,给以法律上的定义,要将政策变为法律,而不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社会保险基数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中的缴费、待遇、奖励、处罚等。社会保险基数要在法律中规定,即为社会平均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劳动者平均工资),是一个需要每年核定的基本的公共参数。

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全方案设计》中统一规定了一个缴费基数,是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缴费基数=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缴费系数,这样的参数具有可控性,控制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同样统一规定了一个待遇基数,待遇基数=当地劳动工资水平×待遇系数,同样是使参数具有可控性,控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但是,一般情况下缴费系数和待遇系数都是为1,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与社会保险基数是相同的意义。

3.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数

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应当使用社会保险基数,《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全方案设计》建议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基数”(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基数”(仅为基础养老金),都是由国家控制的一定值,对每一个参保人员都是一样,而不是“60%至300%之间”的“上下限”选择。因为,“加权计算的全口径”也不全,不仅是增加“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还有很多其他的人员没有考虑进来。所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减轻企业负担”没有必要“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合理降低”的是缴费额,而不是基数。是的,虽然降低缴费额可以通过降低“缴费比例”实现,但是基本养老保险设计要保证“缴费”和“计发”平衡的相互关系,而不是基数和比例降低和升高的问题

由于在《方案》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为全口径),还没有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将出现新的矛盾,因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计发将出现新的不对应平衡关系。在实际中,缴费基数并不都是(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统筹的缴费额是按“单位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是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额却是“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这样,①(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将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发和个体经营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而不影响用人单位的社会统筹缴费,因为单位统筹缴费基数不是社会平均工资。②(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也不影响个人缴费,因为个人缴费基数是“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但是,由于社会平均工资的降低,将使“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增大,有利于“多缴多得”(基本)养老金。

4.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缴费比例(应当改用缴费比率)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全方案设计》建议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率标准(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适用于经济发展效益不同的单位(用人单位和无用人单位)。缴费比率依个人的经济情况是不同的,是由个人选择控制的(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

当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主要是社会统筹缴费(“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按统一的缴费比率20%参加社会统筹,彰显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公平性。《方案》将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到16%已经是《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全方案设计》在不考虑失业人员和缴费效率等情况下的最低平衡值。

5.建议用“劳动型”基本养老保险替换“缴费型”(基本)养老保险

这是一个建立“劳动型”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建立“缴费型”(基本)养老保险的争论。

可以看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这次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都在为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基本养老金忙碌着,只是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多轨制”的横行,“多缴多得”的“缴费型”(基本)养老保险的霸道,使得基本养老保险深化改革难行。

“缴费型”(基本)养老保险是要搞“养老保险”,把“基本”二字丢掉,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合,使用“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指数”等享受待遇,以鼓励人们“多缴多得”为指导原则,是“按资分配”的投资理财。

建立“劳动型”基本养老保险不需要过渡性养老金,有个人缴费的享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个人缴费的不享有个人账户养老金,这是符合“改革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的逻辑关系,即只是增加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原来没有个人缴费,要用过渡性养老金,那么原来没有“年金”,为什么就不进行“过渡”了呢?这是矛盾的。

 “劳动型”基本养老保险是要搞“基本养老保险”,鼓励公民参加社会劳动为指导思想,以公民(成为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时间享受待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单位社会统筹缴费和个人账户缴存缴费分开,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下的社会保障,基本养老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建议用“参加社会劳动年限“代替“缴费年限“。

6.“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方案》要“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而基本养老保险需要深化改革,因为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不公平和不合理。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基本养老金”,不是“养老金”,不能简称,不能丢掉“基本”二字,否则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恐怕只有中国法律规定的是“基本养老金”,中国法律规定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金”,不是“养老保险”和“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丢掉“基本”二字,是在进行错误的引导,不符合法律要求。所以,建议不要“……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我们要搞“基本养老保险”。

其次,每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也是太麻烦了,占据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管理成本,使得“基本养老金调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不一致。"养老金调整方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而现在的“养老金”是先“计发“再”调整“,“调整”和“计发”是两套办法,是没有合理标准的不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科学立法”,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应当在法律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要“依法办事”。《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全方案设计》建议基本养老金由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组成。解决“调整”和“计发”不一致的简单方法是:全体退休养老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基本养老金是每年7月1日按照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重新计算核定发放,即“调整”和“计发”的合并。

这样不会造成先后的基本养老金不一致现象,每年也分清楚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各是多少。这样的一套办法大家相互都是一致的公平关系,基本养老金将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变化,与不论是“加权”还是“小口径”、“全口径”的“社会平均工资”比较,不论早晚、前后、新旧、变化,计发基本养老金在相同情况下都是相互平衡的。

7.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依法治国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出现“缺口”的不断扩大在于:社会统筹个人帐户“混账”管理;基本养老金的统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分;在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思想指导下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计发的不一致。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中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相结合不是相混合,就是夫妻俩人的相结合也仅是限于生育子女,延续后代,其它的也不是相混合。所以同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相结合也仅在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从目前的人社部公布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中可以看出,我们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是“混账”管理的,出现“个人账户空帐”说明了这一点,出现的“养老金缺口”也说明了这一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历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不符合此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是在“混账”管理情况下的相混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是稀里糊涂,(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已经分不清统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些人却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而“养老金调整方案”也不符合此条规定,没有“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而是:不分参加社会劳动年限和缴费情况的“定额调整”;以个人“养老金水平”为基数的“挂钩调整”;依“养老金数额”分档的“绝对额调整”和“适当倾斜调整”等等,因为调整的精度也不高而出现新的不平衡。现在的“养老金调整”各式各样,造成各地区间的标准也不统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对吗?

将统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分对吗?

年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对吗?

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存在的“多缴多得”问题:在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到计发月数后也不结束,已经把个人“多缴”的部分领取完了,继续领取高额(基本)养老金还在“多得”什么呢?推理证明基本养老金的基础养老金按“个人缴费工资指数”的计发,说明了领取基本养老金“多缴多得”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继续着“双轨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科学立法”,法律中不应当出现类似“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样的条款。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基本养老金要“依法办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是“依法治国”的表率,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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