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一利 利不过本”:古代中国高利贷立法的“颜值”是多少

立法史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 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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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

该规定要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当代中国年利息24%以下的部分,属于合法利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古代中国高利贷立法的控制原则是一脉相成的。

霍存福先生曾著书说,古代中国高利贷立法控制实行“本到利止”,贯穿了民事借贷契约利息率“一本一利”、“利不得过本”的规则。

唐、宋《杂令》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其放财物为粟麦者,亦不得回利为本及过一倍)。”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杂门·出举债负》载《关市令》云:“诸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肆厘,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

元代制度,据《事林广记》王集卷一载《至元杂令》云:“请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亦不得回利为利本及立倍契。”

元代以后,其民间借贷月利虽有所升降,但一直坚持最高利息总量一本一利的控制原则。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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