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农敲诈伊利”案二审维持原判,上诉人郭玉珍将继续申诉

文|每日人物杨诗煜 编辑王辉

“奶农敲诈伊利”案有了新的结果。

2019年7月1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结果,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案件双方的抗诉和上诉。奶农郭玉珍的律师董红卫告诉每日人物,郭玉珍打算继续申诉。

案件的起源,是三年前伊利公司与山西省奶农郭玉珍之间的供奶纠纷。

2016年初,伊利公司以郭玉珍经营的合作社存在窜奶行为为由,暂停收取合作社所产鲜奶。随后,郭玉珍夫妇先后向伊利出具两份协议承认窜奶事实,愿以赔偿换取二者继续合作。事后,郭玉珍采取网络发文形式向伊利施压,索取奶站关闭期间的经济损失。据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玉珍涉嫌敲诈勒索罪。

一审法庭上,郭玉珍陈述自己并没有窜奶行为,而两份协议是己方为使奶站得以继续经营,而无奈签订的。随后,一审法院裁定郭玉珍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网上发文的行为损害了伊利公司的商业信誉,因此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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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现场/图源网络

早前,每日人物曾对话奶农律师董红卫,对方称已在二审法庭上补充提交了郭玉珍不存在窜奶行为的证据,坚持无罪辩护。如果二审依旧裁定当事人有罪,将申诉到底。

二审法院认为,窜奶纠纷未纳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相关事实予以评判,因此当庭出示的证明奶站不存在窜奶情况的证据,例如伊利公司过磅单明细、奶款确认单等,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对于抗诉机关提出的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伊利公司除两份协议外,无法提供其他窜奶的直接证据,且协议也存在不实的可能性,因此驳回抗诉。但郭玉珍通过互联网散布伊利公司片区经理收受好处、随意处罚奶站等不实内容,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因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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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图源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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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图源受访者

二审结果宣布当天,董红卫律师告诉每日人物,郭玉珍还想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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