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 国家发改委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啦

为了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为了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刻转变政府职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按照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服务便利高效、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

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制定《条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统贯彻落实这些决策部署,更加有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条例》要求,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条例》起草说明中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同时也有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进一步复制推广。

制定《条例》,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对于《条例》的出台,国家发改委表示,一方面聚焦当前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标。

在商务部研究院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认为,“北京和上海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而放眼全国,各地的标准参差不齐,所以国家发改委出台这一政策,有利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据国家发改委介绍,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国际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长期困扰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仍然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予以解决。通过制定《条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有利于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

《条例》提到,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网上政务服务系统,推进“一网通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政务服务移动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用移动互联网,为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可及的政务服务。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营商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刘哲表示,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在当前经济转型关键期和外部环境变化期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政策的不确定性是企业家经营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有利于给企业家一个稳定的预期。”

“《条例》的核心还在于还原市场本位和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表示,关键在于要把政府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规范约束政府行为,让政府的管理服务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7章,共6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概念界定、基本原则、管理职责、鼓励改革、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营商环境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市场主体”,主要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对市场准入、平等获取要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以及保护自主经营权、保护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中小投资者、治理拖欠企业账款、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市场环境”,主要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便利生产经营,规范税费办理,公用事业、融资与人才服务三个方面,对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登记财产、跨境贸易、办理破产、企业变更和注销,纳税、社会保险费、规范涉企收费,以及公用事业服务、融资服务、鼓励创新创业、人才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政务服务”,主要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按照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诉求处理与监督评价三个方面,对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行政许可和备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流程、审批服务便民化、规范审批中介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企沟通机制、诉求处理机制、政务服务监督、政务服务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管执法”,主要突出公正监管,从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三个方面,对监管职责、综合监管执法和联合检查、包容审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法治保障”,主要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从政策制定与施行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对政策制定、法规政策公布和解读咨询、政策评估和清理、政务诚信,以及政府责任、行业协会商会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公用事业企业责任、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特殊适用情形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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