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19〕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9日以鄂政土批〔2019〕481号文批准征收夷陵区龙泉镇白庙村、小溪塔街道新桥边村、姜家湾村、陈埫坪村、茶店子柑桔场国有及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用途

用于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土地位置、面积、范围

宜昌市港窑路夷陵区段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夷陵区龙泉镇白庙村、小溪塔街道新桥边村、姜家湾村、陈埫坪村、茶店子柑桔场国有及集体土地共计68.2785公顷,其中农用地52.5127公顷、建设用地15.5260公顷、未利用地0.2398公顷。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具体分类土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该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夷政发[2018]3号文件。

四、安置途径

夷陵区龙泉镇白庙村、小溪塔街道新桥边村、姜家湾村、陈埫坪村、茶店子柑桔场国有及集体土地因该项目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由夷陵区龙泉镇白庙村、小溪塔街道新桥边村、姜家湾村、陈埫坪村、茶店子柑桔场按鄂政发[2005]11号文件和《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夷政发[2018]3号)文件精神制定劳动力安置方案和安置标准,安置方式可采取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方式,经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同时按照《夷陵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5]18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申报办理养老保险。

五、该项目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张贴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及时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公告之后,凡在批准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乱搭滥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物清点时一律不予确认,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转载自夷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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