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家具店自称遭遇“强拆” 居然之家:对方先违约 并非强拆

华商网讯(记者 钟梦哲) 今年7月10日,在北二环居然之家开店的白女士,面对着自己店铺的一片狼藉几度哽咽:“我在这个店里面辛辛苦苦投了三十几万,现在全没有了。”白女士称自己的店铺在和居然之家的合同期内,遭遇到对方的“强拆”。

但是北二环居然之家对此断然否认,对方称:“并非强拆而是合理合规的清场,我们已经提前通知过,并且是白女士违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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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称居然之家合约期内未通知就强拆

白女士在西安北二环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城内所开的“优品俪嘉全屋定制”店铺,如今店内已经被拆的只剩下破旧的装饰材料,而这一切的缘由都起于居然之家所引进的小吃城。

今年六月份,商户白女士接到居然之家商场的通知,称由于商场内引进了小吃城,因此需要将白女士的商铺位置进行调整,商场会将白女士的商铺调整至其他位置。但是此次已经是白女士店铺进行的第二次调整,由于担心装修成本和调整后位置的问题,双方一直就此事进行沟通。

“我刚搬来商场仅仅几个月,我的店铺就被割让了几十平方米给当时的盒马鲜生,现在又因为小吃城让我调整,”因此白女士十分担心调整后商铺的位置,“我现在已经在店内投了30多万,至今负债,调整后的店面位置对我至关重要。”

就在双方沟通时,6月29日小吃城的装修人员已经开始进场设置围挡准备装修,从装修人员的装修图纸来看,白女士的店铺已经被转租给小吃城。这种说法让白女士无法理解,因为在双方还没有谈好的情况下,自己的店铺就在合同期内被转租出去了。可木已成舟,小吃城的位置无法改变,白女士只能与商场继续商量调整店铺位置的事情。

可是就在双方沟通期间,白女士的商铺在7月5日晚间被商场的装修人员给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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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称清场前已告知且商户并未交房租

对于白女士的说法,居然之家家具建材城的潘总经理称事情并非如此,他说:“我早在6月30日的时候就告诉白总,她在当天下午六点前把房租交了,我们甚至可以不动她的商铺,或者在楼上重新给她找一个位置,我们来对店铺进行基础的装修,但是白总不同意。”

白女士则觉得自己交房租可以,但商场无法保证自己经营环境,而且调整位置对自己影响很大,于是提出了商场给自己商铺装修的细则和免租期的要求。潘总经理表示要求太过分,自己无法接受,在7月2日给白女士发送商函,函内称白女士如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将于7月3日解除双方租赁关系,7月5日前白女士若不撤场,居然之家将自行清场、扣除店面所有设备。

就这样,商场要求白女士支付租金,白女士则要求商场保障其经营环境,双方各持己见谁也不愿意让步。最终,在7月5日下午6点之后,商场以违约为由,将白女士的店铺自行拆除。

“7月2日的商函已经写得很清楚,如果白总不交房租就会清场,我们是完全按照法务的流程来,不存在什么强拆行为,我们也不敢。”潘总经理最后表示:“我们现在也积极的与白总进行沟通,愿意与白总友好协商解决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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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同规定商场有权进行统一调整乙方须服从

根据双方的合同显示,商场对商铺进行统一的改造和调整时,在商场已经合理安排商铺的情况下,商铺必方须服从商场统一调整,商铺若不服从商场将视为违约处理。但是对于此条款,白女士称商场并不是统一调整,是强制执行,并且商场是在白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拆走所有的样品、电器、办公用品、砸毁店内所有装修这属于违法侵权。

针对此事,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魏桢培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位置、面积使用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换租赁房屋,变更合同条件,否则属于严重违约的情形。

本案中,白女士承租居然之家公司的商铺开展经营,根据双方签订的《招商合同》第五十条第4款约定,当甲方公司统一对市场进行改造调整时,在合理安排乙方摊位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服从,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该条款等同于赋予了居然之家单方变更合同条件的权利。而由于白女士对调整方案不满意,故未缴纳租金,按照约定白女士构成了违约。这也是为何居然之家可以认为自己并未违法强拆的原因。

但是,这些商铺的经营者对于商场来说,面对商场提出来的格式合同,基本都处于弱势。尤其是对于上述条款,即便白女士在签订合同当时提出异议,也可能无法做出改变。对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如果上述条款可以被认定为甲方事先拟好的用以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毕竟对于商铺来说,其位置、人流、装修等条件的变动,对经营效果均会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商场单方作出的调整就没有合同依据,属于违约行为。白女士自然可以拒交租金进行抗辩。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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