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放任,只有依靠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度,才能防止权力滥用”,7月19日,政法领域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放任,只有依靠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度,才能防止权力滥用”,7月19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在成都召开,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会上表示,如何科学设计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增强执法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也直接影响到社会各界对执法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

以重申监督的方式为下一步全面深化政法系统整体改革破题,本次会议不仅在强化政法系统执法监督、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强化惩戒问责、强化执法司法公开等四个方面对政法诸机关提出新要求,更从“如何科学设计对司法权力的监督”角度为进一步探索和充分发掘监督的制度价值亮明态度。

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而言,“监督”并非新鲜词,司法领域诸机关本身就是一系列制度化的监督设计。从宪法到刑诉法,国家法律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几部法律对同一条款的立法表述几乎可以说是原版复刻。司法本身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设计,而在司法流程内部同样需要贯穿司法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各职守彼此制约,甚至具体到侦控审各机关自身的管理,监督话题依然可以常说常新。

此番推进会提出探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件和正当监督管理的界限,在推进“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的同时,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完善案件监管全程留痕制度,直面所谓“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问题。司法机关内部对具体案件审理过程的监管同样是监督的一部分,拥有更多办案经验、专业积累的各层级司法管理者,在发现具体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在专业层面存在问题,应当有具体的程序机制确保复核(甚至提请专业委员会讨论)的要求可以被提出,以及基于法律和事实的专业讨论可以在司法机关内部充分进行。而司法机关内部的专业审核与监督能否顺畅进行,关键在于要求复核或者直接改变的决定不仅要“全程留痕”而且应当充分公开,赋予和保障诉讼参与各方查阅和监督的权利。

从司法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到被此番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会寄予厚望的“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要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司法权力的外部监督,不仅体现在社会舆论或者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庭审直播,更在于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实质化庭审的法庭上。充分激活司法制度中的控辩对抗设计,可作为对司法权力进行外部监督的开始,毕竟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核心就在于保障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权利,以“控辩对抗”这种制约机制来确保司法权力得到有效监督。

本次会议提出对司法人员办理案件长期由同一名律师或者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建立动态监测分析机制,这是国家法律秩序对“勾兑律师”说不的第一步。从监督视角看,此举也可视为保障和鼓励律师立足专业、充分行使辩护权,从而确保庭审的实质化开展。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放任”,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权力现代化转型的不二法门。要走出对监督的片面化理解,告别以往过分强调配合而弱化制约的固有思维,这正是本次推进会所直言的改革复杂性、敏感性、艰巨性,也是本轮以“庭审中心主义”为最终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要下大力气试图改变和扭转“侦查中心主义”积弊的根本原因。

从“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视角理解,侦控审机关的“互相配合”绝非在具体案件办理、具体刑事诉讼流程上的彼此容忍,而应当是诉讼全过程的各尽职守、严格把关。只有充分实现彼此制约,才能让侦控审机关既做到“密切配合”,同时让诉讼参与各方对公平正义有充分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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