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火锅=吸毒?

火锅,毫无疑问是冬日里最受欢迎的食物。避开屋外的冷风,与家人朋友围坐在锅旁,吃上一碗热气腾腾的涮羊肉,是多么令人惬意的一件事。但是,如果吃火锅等于吸毒呢?

近日,宁波市鄞州新城派出所民警在巡逻盘查中,发现两名30来岁的男子在路边争吵。

民警把他们带回派出所调查,一轮检查下来,两人尿检吗啡显示阳性(有吸毒可能)。

两人急忙辩解道:“没有,我们没碰过毒品!”

那么,为何二人尿检吗啡呈阳性呢?

二人思前想后,告诉民警说:“我们刚才吃过一顿火锅,喝了啤酒,这会不会跟火锅有关?”

经查,这问题果然是出来火锅里。

民警王晓豪跟同事到达现场后,在店里发现了三包卤汤包,及一锅已经煮好的卤汤。当他们对这锅卤汤进行快检时,果然在汤料中发现了罂粟成分!

null

板娘有点不知所措,她说:“这个罂粟是从老家带回来的,只用了这一次。汤料中添加这个东西违法吗?我不知道呀,只知道加这个东西能让汤料变得更鲜。”

最终,两名男子被释放,而老板娘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火锅底料中加入罂粟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餐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对辖区内从事火锅类经营活动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指导其落实食品原料等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对于在火锅底料或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坚决查处。

罂粟壳,又名“御米壳”,俗称“米壳”。具有一定的药用功能,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严禁被用作“调料”添加到食品中。国家食药监局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明确提出,严厉打击添加罂粟壳、罂粟粉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null

日常生活中,一些不法商户为了给汤料增鲜,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反复熬煮;有的把罂粟壳加到豆瓣酱、辣椒油、佐料包等,吸引顾客,顾客吃过这些东西后,尿检吗啡会显示阳性。

加入罂粟壳后,确实能使食物吃起来口感更佳,但是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生物碱,对于对毒品有高度敏感性的人来说,会出现脸部发红、心跳加快、容易打瞌睡或不易入睡等现象,普通人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也容易成瘾,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 

null

众所周知的毒品——鸦片,正是由罂粟果实中流出的白色汁液加工制成。因此,在吗啡等成分上,使用罂粟壳熬煮的火锅汤底和鸦片没有本质区别,只是量的问题。是不是足以让人上瘾,要由吃的量和个人体质决定。

综上,在火锅汤料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相当于在食物中添加了毒品。已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虽然老板娘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系违法行为,但其经营饭店已有七八年时间,理应知晓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一般规定。因此,其抗辩理由难以成立。

相似案例

案例一:韩仕兴、徐世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2016)川0182刑初187号] 2015年9月底,被告人韩仕兴及被告人徐世周在彭州市九尺镇肥犇牛杂火锅店内,为使自己的火锅底料更香,以此多招揽顾客,在明知罂粟壳食用后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在炒制火锅底料的过程中违规添加国家禁止的罂粟壳,生产添加有罂粟壳的火锅底料共计一百余斤。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SC20155737号检验报告确定,肥犇牛杂火锅店内抽样的火锅料样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名单判定,那可定、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结果不符合规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仕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徐世周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张志华、李玉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2017)川1402刑初546号] 2017年8月9日,眉山市东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张志华经营的“张记串串”店内,对串串店使用的串串香底料进行抽样送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监测成都站检测,送检的串串香底料中蒂巴因、可待因、吗啡、那可丁、罂粟碱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志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二、被告人李玉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禁止被告人张志华、李玉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对扣押在案的罂粟壳、串串香底料予以没收。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在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见后文)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即为认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据。

但以上文件并非认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唯一标准。

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第70号的裁判要点,如果送检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null

最后,我们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碰到味道无比“鲜美”,吃了还想吃的火锅店,记得多留个心眼。可不要吃火锅把自己吃到了戒毒中心。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