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问题

选自 《牛津大学哲学通识课:政治哲学》 作者:[英] 乔纳森·沃尔夫(Jonathan Wolff)

我们将假定,一个拥有理性但并不了解人性的动物仔细地思考何种正义规则或财产规则可以最好地促进公共利益,并在人类当中确立和平与安全。他最显而易见的想法就是把最大份额的财产分给最有美德的人,根据每个人的倾向给予其相应的行善能力。……但是如果人类要施行这样一条法律……直接的后果肯定是社会彻底解体。

自由和财产

财产应该如何分配?正如休谟所指出的,这是一个很困难的话题。这个问题显而易见的答案可能天真得有些危险。在穆勒看来,公民的自由要求保护每个人不受伤害。对穆勒来说,有一种伤害就是对财产的伤害,包括偷盗、欺诈或损坏。但是他主张,我们没有受保护从而不被正常运转的市场影响的权利,也没有受保护免于经济竞争的权利。穆勒支持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至少,只要个人还处于目前这种道德不完善的状态,穆勒就持这种立场。(在一本出版于1879 年的后期著作《论社会主义》中,他认为对于未来在道德上已经完善的人来说,社会主义是一种更合适的经济组织形式。)穆勒还认为,个人有义务分摊政府运行所需要的费用,还应该纳税来支持那些不能自立的人。穆勒信奉这些政策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他承认了自由的价值呢?在评价一种财产制度是否正义时,还有哪些价值与此有关?事实上,在为他的分配正义观辩护时,穆勒较为直接地诉诸了功利主义。其他人比如洛克认为,在推出一种正义的财产制度时,我们应该诉诸自然的财产权。还有的人则赋予平等观念一种更为基本的角色。

让我们花点时间来考虑,承认自由的价值是否会影响分配正义的问题。一个自由主义社会应该如何分配财产呢?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一种传统遵循洛克,认为珍视自由就要求承认一种很强的对财产的自然权利。有人从自由至上主义的(libertarian)立场发展了这种观点,其中,最有说服力的论述是哈佛大学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1938—2002)出版于1974 年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根据这一发展后的观点,这些权利如此之强,以至于政府根本无权干涉。在诺齐克“最弱意义上的国家”(minimal state)中,政府有义务维护个人的财产权,对个人征税不可以超过公民彼此防卫以及防止外敌侵犯所必需的程度。尤其是,根据这个观点,国家如果试图把财产从某些人(富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些人(穷人)手中,就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分配应该留给不受干预的自由市场、馈赠和自愿的慈善捐助来进行。

这样,自由至上主义者试图从个人自由的价值出发,论证一种非常纯粹的资本主义。事实上,这就把个人的财产纳入了“受保护的权利领域”,未经同意,其他任何人,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不能干预。

一种相反的观点指出,自由至上主义必然会导致严重的财产不平等,而这反过来又会危害穷人的自由,或者至少会危害他们的机会。这种观点叫作福利自由主义(welfare liberalism),它主张,必须对财产进行再分配,把财产从富人手里分配到不那么幸运的人手里,以确保所有人享有平等的自由。财产不属于个人受保护的领域,政府有义务在必要时(是否必要取决于当地的法律)进行监管和干预,以便维护自由与正义。福利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版本包含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中。这本书比诺齐克的书早三年出版,作者是诺齐克在哈佛大学的同事约翰·罗尔斯(1921—2002)。事实上,当代政治哲学大多受到罗尔斯著作的启发,要么捍卫它,要么像诺齐克一样反对它。

诺齐克与罗尔斯对分配正义问题给出了不同的回答。要想在这个问题上得出一个完整的观点,就必须回答许多问题。是否存在自然的财产权?自由市场处于何种地位?我们是否应该容忍严重的财富不平等?政府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对这些问题,有多种多样的回答。但是哪些回答是正确的呢?

按收入排序的游行队伍

要是不借助一些东西帮助我们反思,直接就开始处理这些问题是很难的。分配正义的问题也就是益品(goods)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要想在“事情应该是怎样的”这个问题上得出一些想法,一种很好的办法似乎是思考事情实际上是怎样的。因此,也许我们应该从一些事实开始。

原始的收入统计数据毫无疑问很有用,但通常无法被人完全理解。能知道极少数人掌握了很多财富,这固然好,但是人们通常很难理解这些枯燥数据的意义。正是出于这种原因,荷兰经济学家简·佩恩(Jan Pen)在他1971 年出版的《收入分配》一书中,决定以一种非常不同的方式来描述英国收入分配的一些事实。当然,自1971 年以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佩恩描述数据的方法非常有用,它仍然是我们最好的出发点。

佩恩让我们想象一场大游行,英国经济体系中每一个有收入的人都参加,包括接受社会福利的人。游行队伍排成一路纵队,人们按照收入高低排序,收入最低者排在最前面,收入最高者排在最后面。我们假定整个游行队伍要在一个小时之内从我们面前走过去。游行队伍的特征是,每个人的身高都由其税前收入决定。也就是说,你挣得越多,个子就越高。收入达到平均水平的人身高也处于平均水平,收入是别人两倍的人身高也是别人的两倍,依此类推。假定作为观众,我们的身高处于平均水平,我们在这里看游行队伍从身边走过。这个游行队伍看上去是什么样的呢?首先,前几秒我们会看到一些身高为负数的奇特的人。他们是做生意亏损的人。不过,很快我们就会看到一些个头如火柴或雪茄的人。在1971 年,这些人往往是每年只工作一周左右因而没有年收入的已婚女性,送报纸或打零工的学龄儿童,等等。

这些人从我们面前经过要花5 分钟时间。10 分钟后,大约0.9米高—相当于2 岁孩子的身高—的人开始通过。这些人包括很多失业者、领取养老金的老人、离婚女性、一些年轻人以及经营不善的商店店主。接下来就是低收入行业的普通工人:清洁工、运输系统的工人、某些矿工、没有技术的职员与体力劳动者。这部分人中有很多黑人和亚裔工人。15 分钟后,游行队伍中的人终于有1 米多高了。在接下来的15 分钟里,身高没有太大变化,通过的是办公室职员和经过大量训练的技术性产业工人。

佩恩这时指出:“我们知道游行会持续一个小时。也许我们以为半个小时后我们目光平视就能看到游行的人,但是并非如此。我们仍然要俯视他们的头顶。”过了45 分钟,我们才看到处于平均身高的人。这些人包括教师、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商店店主、工头以及少数农场主。

在最后6 分钟,随着收入处于前10% 的那批人的到来,游行队伍变得壮观起来。身高约1.98 米的是中小学校长、从事各种职业的年轻大学毕业生、部门负责人,还有更多的农场主,他们大多不知道自己的收入处于前10%。然后,在最后几分钟,“ 巨人突然出现了”。一个并不算特别成功的律师有5 米多高。然后是初级医师,有6 米、7 米或8 米高。接下来是初级会计师。在最后一分钟,大学教授出现了,有8 米多高;总经理,9 米多高;一位终身部长,11 米多;高等法院法官、会计师和眼科医生,18 米多,甚至更高。

最后几秒,我们看到了个头如摩天大楼的人:富商、大公司总经理、影星和皇室成员。菲利普亲王,54 米多高;歌手汤姆·琼斯,接近1 600 米高。最后,约翰·保罗·格蒂走了过来,他有16 000到32 000 米高。

我们已经看到,这些数据确实太陈旧了。如果更新一下数据,我们就可以在最后几秒看到新技术企业家、对冲基金理事;出现在最后几分钟的主要是律师、会计师、银行家、证券经纪人、公司经理,还有公共部门的雇员(尤其是大学教授),他们与几十年前相比更加靠后。不过,尽管统计数据已经过时,但以这种方式呈现出来还是非常惊人的。看完这些论述,我们多半会觉得,一个如此不平等的社会肯定是哪里出了问题。但是这种反应是正当的吗?人们也可能做出其他类型的反应。其中一种反应认为,这种用游行队伍来呈现数据的方式并没有给我们提供足够的信息,我们无法据此做出经过深思熟虑的恰当判断。还有一种反应补充说,这种论述方式具有严重的误导性。如果对最后这个说法加以发展,就可以提出这样一种主张:这种论述谎称是在“以科学的方式”呈现数据,其实是“有价值倾向的”,也就是说,只有一个希望说服我们相信当前社会不正义的人才会选择这些数据。

确实,当前体制的捍卫者几乎不会以这种方式来呈现数据。因此,如果说这种论述具有误导性,那么它是如何误导人的?它夸大了什么,扭曲了什么,又忽略了什么?佩恩本人也对“参照单位”的性质提出了质疑,即游行队伍把经济体系中每一个有收入的人都包括进去了。因此,游行队伍看上去让人震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里面包含了打零工的孩子,每年只工作几个星期或每周只工作几个小时的女性,以及其他那些并不打算仅靠自己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一般而言,这些人所在家庭的总收入都要高一些。因此,显而易见,如果我们以家庭为基本的对比单位,那么收入最低的人中有很多应该被排除出去。

一个更具哲学意义的反驳指出,以这种方式呈现数据忽视了很多相关的事实。比如,我们并不知道谁是靠诚实经营获得钱财,谁是靠偷盗或欺诈来谋财的,也不知道谁靠辛苦工作挣钱,谁靠剥削他人获利。连这些情况都不知道,我们怎么能够评价一个社会是否正义呢?

财产与市场

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壕,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啊!”

洛克论财产

要论证一个社会尽管有各种不平等却仍然是正义的,一种办法就是表明这个社会中拥有财产的个人对其财产具有道德权利。这样一种财产权理论是否能建构起来呢?

根据诺齐克的观点,一种财产权理论需要三条不同的原则:“初始获取正义”、“转让正义”与“矫正正义”。我们已经在第一章和第二章审视了洛克的一些观点,他在讨论财产的著作里主要处理与第一条原则相关的问题,即对于一个人在自然状态中占取的财产,他如何才能确立起一种权利?这是一个很令人困惑的问题。每一种现在为某人所有的东西要么曾经不为任何人所有,要么最终是用某种不为任何人所有的东西做成的。这本书是用纸做成的。大多数的纸都是用木头做成的。而作为木头来源的树可能是人们有意种植的,但是这些树苗来自种子,而那些种子又来自曾经不属于任何人的树。在某个时刻,一件原本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无论是树还是种子,变成了某人的个人财产。

这是怎么回事呢?一个人怎么能获得一种权利,好把他人排除在外从而不让他人使用那种东西呢?就土地而言,这个问题更为急迫。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属于任何人的土地。一旦它变成了私有财产,就没有人可以在未经所有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它。一个人如何获得以这种方式把他人排除在外的权利呢?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解释“初始获取正义”。

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包含了讨论财产的一章,在那里,洛克用了几条论据来表明正当的初始获取是可能的。如果你是一份财产的正当所有者,你就对这份财产拥有各种权利。在洛克看来,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你可以使用它,还可以通过出售或赠送而将它转让给别人,包括传给你的继承人。洛克的目的在于按照他那个时代(17 世纪)对财产权的理解来对财产权进行大致的证成,从本质上看,那种理解与当代社会对财产权的理解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对于我们应该如何解读洛克的论证,学界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甚至洛克自己也不认为这些论证得到了清楚的表达。但毋庸置疑的是,对洛克而言,劳动在占取财产的过程中至关重要。根据对洛克文本的一种解读,我们至少可以在洛克对财产初始占有的辩护中发现四种论证。至于洛克认为自己提出了几条论证,那是另一回事。

第一种是从生存角度所做的论证。洛克认为,世界最初为人类共同拥有。那么一个人怎么能够把一件东西当作个人的私有财产来拥有呢?洛克首先依赖本书第一章讨论过的“ 基本的自然法”,即要尽可能多地保存人类。如果没有人能够占取任何东西,那么我们全都会死去。因此,我们必须被允许占取我们的所需以便生存下来。洛克还为这一点给出了进一步的神学辩护。人类是由上帝带到这个世界上的,如果不允许人类存活,就冒犯了上帝的理性。不过,我们对自然的占取要想成为正当的,就必须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这两个条件被称为“ 洛克条件”(Lockean provisos):我们一定不能占取太多,以至于我们使用不完(不浪费条件);我们必须给他人留下“ 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这两个条件不仅适用于从生存角度对财产权的论证,而且也适用于洛克对财产权的所有论证。

尽管从生存角度所做的论证明显是合理的,但它也有些显而易见的局限性。首先,它只证成了我们对需要消费以便维持生存之物的占取,比如水果和坚果,却不能证成对土地本身的占取。其次,它并没有说明物品究竟是如何变成私人所有的。这两个缺陷都通过洛克的第二个论证得到了弥补,这个论证出现在《政府论》下篇非常著名的讨论财产的那一章:

尽管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都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以及它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入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入了他自己所拥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

洛克在这里是从两个前提出发的:你拥有你自己的劳动;通过对一个东西施加劳动,你就在那个东西上“掺入了你的劳动”。这样,只要还没有人可以正当地主张某个东西归他所有,那么要是你对其施加了劳动,你就可以拥有那个东西(条件是你留下了“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毫不奇怪,这个论证通常以洛克的“掺入劳动论”而为人所知。这个论证相对于前一个论证的最大优势在于,它既能证成对坚果和野莓的占取,也能证成对土地的占取。

这个论证背后的基本想法非常有吸引力。谁第一个耕作一块地,谁就应该有权利拥有它。这让我们想起了美国西进运动中的开拓者,他们在土地边界上公开宣布自己的权利主张,并开垦土地以证明他们的权利。但是一个常见的反对意见指出,这对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来说似乎太艰难了。诺齐克还指出了一个更为根本的缺陷。把你的劳动掺入土地就使得你对土地享有了权利这个说法似乎依赖于一个没有明确提出的前提:如果你拥有某种东西,然后又把它掺入其他某种当前不为任何人拥有(或者为所有人共同拥有)的东西当中,那么你就可以拥有后者。但是这个前提肯定是错的。诺齐克举了一个反例:“如果我有一罐番茄汁,我把它倒入大海,以使其分子均匀地溶于整个大海(假设分子具有放射性,可以验证这一点),我们如何才能拯救“掺入劳动论”?或许我们应该认为,洛克的关键概念不是掺入而是劳动。也就是说,掺入劳动不同于掺入番茄汁,因为劳动有某种特殊之处。但其特殊性在哪里呢?这里,我们遇到了洛克的第三条论证,即“增值论”。想想能从一块未开垦的土地收获多少食物,再想想一块同样大小但经过开垦的土地又能够提供多少食物。洛克指出,那块开垦过的土地的产量或许是另一块土地的一百倍。洛克由此断言:“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价值。正因为如此,劳动使得劳动者有权利占有开垦过的土地。

但是这个论证也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困难。我们也许能够信服劳所增加的一部分。在你来开垦之前土地就在那里,而且通常情况下,就算你从未开垦它,它也还是会在那里。因此,这个论证最多能证明保留生产劳动的成果是合理的。它似乎并不能赋予一个人保留所耕作的土地的权利。是否有其他论证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呢?第四条论证也许有帮助。洛克说:

(上帝)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而劳动使人取得对它的权利),不是给予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来从事巧取豪夺的。谁要是还有和已被占用的东西一样好的东西可供利用,他就无须抱怨,也不应该染指别人已用劳动改进的东西。如果他这样做,就很明显是想白占人家劳动的便宜,而他并无权利这样做;对于上帝给予他和其他人共有以便在其上耕耘的土地,他也没有权利这样做。

在这段话中,洛克希望我们考虑这样两个人,一个人占取并改善了土地(勤劳的人),另一个人则要求获得勤劳者已经耕作过的土地(好争吵的人)。如果还留有大量土地,那么好争吵的人想获得勤劳者的土地,只是因为懒惰,不愿意付出勤劳者已经付出的那种劳动。但懒惰并不是很好的理由,因此没有很好的理由抱怨勤劳个概念。如果勤劳者努力地工作了,就“应得”其劳动成果。至少,其他人谁也不能合理地要求占有该劳动成果。

可惜,这个论证和之前那些论证有一些相同的缺陷。劳动成果也许是应得的,但是无论如何土地不是应得的。也许该论证所证成的是对土地的临时权利,只要你在充分利用土地,土地就是你的,否则就不再是你的了。然而,财产权很少以这种方式被看作有条件的,当然,洛克也不这样认为。这个论证并没有证明你有权利出售你的土地,或者将土地留给你的孩子。而且,如果把劳动当作获得财产的必要条件,那些无法自立的人会很正当地感到愤愤不平。无论我们如何主张对土地施加的劳动使得一个人获得了对土地的权利这个观点很有吸引力,都很难解释为什么应该是这样,至少在洛克的理论框架中很难解释。

一个进一步且相关的问题涉及“足够多且同样好”这个条件。洛克认为,如果一个人占取土地后还留下了大量同样好的土地,那么我们就没有很好的理由反对他的占取行为。洛克的这个说法也许是对的。但是一旦土地稀缺起来,我们又该怎么看这个问题呢?洛克立场的逻辑似乎认为,这时财产权就应该终止了。但是洛克当然没有这样说过。也许他的观点是,只要人们在其他人的土地上工作能够比在自然状态下生活得更好,他们就没有正当的理由抱怨别人的财产权。在“证明”劳动和财产权带来的利益时,洛克声称,在美洲(那里的土地很少是通过劳动改良了的),一片广大且肥沃领地的统治者,“ 在衣食和住宿方面还不如英国的一个临时工”。

然而,除非“足够多且同样好”这个条件符合字面意思(也就是确实留下了足够多且同样好的土地供他人占取),否则,洛克对财产权所做辩护的说服力就要弱得多。因为如果土地是稀缺的,它就会被最初用劳动来宣告其权利主张的人所占取。晚一代出生的那些人由于无法找到自己的土地,就会抱怨说,相对于那些继承了土地的人,他们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倒不是因为他们喜欢争吵,而是因为他们会觉得自己被剥夺了某种东西,因为那种东西已经给了别人。如果我们之间唯一的差异在于你的祖先勤劳而我的祖先懒惰,那么为什么你有土地而我没有?如何答复这个问题呢?

确实,要为财产权辩护,这个问题需要答复,或者需要一个新的论证。毕竟,地球上几乎所有的陆地现在都已经被主张为个人、得财产的正当方式。然而事实上,我们从洛克的前提出发,在改进洛克的论证方面,几乎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很容易看到为什么还没有取得进展。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在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占取一项财产之前,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它。一旦它变成了个人的财产,非所有者的这种自由就被取消了。其他人只有得到所有者的允许才能使用它。我要对一块土地或其他东西我你到一条令人满意的获取正义的原则。或许根本不可能找到。这是否意味着财产所有权就是盗窃呢(根据蒲鲁东的著名说法)?这个结论过于简单化。一个更温和的回答是认为,我们一开始所确立的那个计划就有问题。也就是说,把获取正义问题作为分配正义理论中一个可以分离出来的要素来关注也许就是不对的。或许我们可以为之辩护的是这样一种分配正义理论:它早已把私有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作为一个要素包括进去了。这样,我们或许就能够把私有财产作为一种正义理论的内在组成部分来证成,而无须过于担忧财产最初是如何从自然中取得的这个问题。这恰恰是许多自由市场的辩护者试图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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