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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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亮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有些条约由于所调整的事项具有急迫性或紧急性,或者为了促成某种理念或机制,而规定在条约文本经过各国立法机关批准而正式生效以前,签字国应当临时适用该条约。可见,国际法也存在“临时工”

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条约必须信守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然而,一项写满文字的条约从何时起需要被信守呢?

条约为国家创设权利、义务,因而缔结条约在本质上属于立法范畴。在法治社会,掌握立法权的通常是议会、国会等立法机关,而直接参与条约谈判、起草的通常是外交官或行政首脑。为了尊重各国的宪法安排,在各国外交实践中,除少数条约规定签署即可使条约生效外,大多数条约都规定需要经过一定数量国家各自的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在国际法领域,存在大量签署但未批准条约的情形。例如,美国国会一直拒绝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重要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对美国并无直接约束力。

然而,有些条约由于所调整的事项具有急迫性或紧急性,或者为了促成某种理念或机制,而规定在条约文本经过各国立法机关批准而正式生效以前,签字国应当临时适用该条约。国际法学者将这样的特殊安排称为条约的临时适用。著名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从1948年开始临时适用,直到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可见,国际法也存在“临时工”。

不过,荷兰海牙法院似乎不太待见国际法的“临时工”。

2014年,一场全球瞩目的投资仲裁在海牙进行,各方激辩之后,仲裁庭最终裁决俄罗斯向尤科斯公司的股东赔偿500亿美元,巨额赔偿在国际社会引起轰动。2016年4月20日,荷兰海牙地区法院以仲裁庭无管辖权为由判决撤销仲裁裁决,同样在法律界和能源企业界引起波澜。

尤科斯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生产石油、天然气和石化产品的大型能源企业,到2002年,该公司已发展成为俄罗斯第一大石油公司。巅峰之时,该公司通过兼并其他石油公司,一度成为仅次于英国石油、埃克森和壳牌之后的世界第四大石油公司。

由于种种原因,尤科斯公司与俄罗斯政府的关系一度高度紧张。俄罗斯政府曾依据国内法对尤科斯公司处以高额罚款,并采取一系列处罚措施,最终导致尤科斯公司破产。尤科斯公司股东认为俄罗斯违反了保护投资的法律义务,于是采取多种法律行动进行反击。其中之一是援引《能源宪章条约》申请启动仲裁程序。本文不探讨案件实体问题,仅就与《能源宪章条约》临时适用有关的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评述。

与诉讼不同,仲裁程序的启动需以争端各方同意以此种方式解决争端为前提。就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而言,东道国表达上述同意的场合无外乎投资合同的仲裁条款和国家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能源宪章条约》就属于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第26条规定,东道国同意接受投资者发起的仲裁程序。

问题是,俄罗斯只是签署但并未批准该条约。不过,《能源宪章条约》第45条规定了临时适用制度:各签字方同意,在临时适用条约与该国宪法、法律或法规不冲突的限度内,应在批准之前临时适用。俄罗斯的外国投资法并未明确允许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来解决其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于是,问题的焦点在于《能源宪章条约》第26条是否意味着俄罗斯已经同意仲裁。

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尤科斯公司股东的观点,认为“临时适用”指的是整个条约的临时适用,只有在条约整体的临时适用与签字国国内法相抵触的情形下才不临时适用,否则应当临时适用,即要么都适用,要么都不适用;签字国不能以其国内法为准绳逐一审视《能源宪章条约》的每个条款是否与其抵触,否则条约的临时适用机制将被规避。仲裁庭在确认自身对案件有管辖权之后,作出了上文提到的巨额赔偿的裁决。

仲裁裁决作出后,俄罗斯政府请求仲裁地法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荷兰海牙法院将关注点放在《能源宪章条约》第45条第1款的文字表述,特别是“在不与国内法相冲突的限度内临时适用”,认为其要求对条约每一条款进行“兼容性”测试才能确定某个具体条款是否临时适用。海牙法院认为,只有当《能源宪章条约》第45条使用的表述是“如果不与国内法相冲突,则应临时适用”的情况下,仲裁庭的结论才有可能正确。荷兰海牙法院最终认定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撤销了仲裁裁决。

荷兰法院的判决不无道理,它最大限度地尊重了《能源宪章条约》的文义,然而没有充分考虑条约临时适用制度的内在价值和自身规律。正如仲裁庭所言,如果需要逐条审查是否与国内法相冲突,那临时适用制度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此外,《能源宪章条约》第26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发起仲裁,而俄罗斯国内法只是没有明确授权投资者可以仲裁,但并未采用禁止性规定,因此也很难说《能源宪章条约》第26条与俄罗斯国内法存在真正的冲突。然而,遗憾的是,荷兰法院并未重点分析是否存在真正的冲突。

条约的临时适用制度虽是国际法的“临时工”,但有其内在价值和现实需求,应当得到理论和实务届的重视。令人欣喜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已将条约的临时适用问题列入工作计划,并正在对其进行研究。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临时适用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将得到更好地澄清,这一“临时工”将为国际法治作出更大贡献。

责编: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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