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筑股份(603030.SH)董事长朱斌和总经理陈文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格隆汇7月31日丨全筑股份(603030.SH)公布,近日,公司董事长朱斌和总经理陈文收到了中国证券

格隆汇7月31日丨全筑股份(603030.SH)公布,近日,公司董事长朱斌和总经理陈文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92号)和《关于对陈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93号)。主要内容如下:

朱斌: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问题:

你作为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筑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兼任董事长,持有31.06%的公司股权。2018年10月,你分6次合计将持有的全筑股份1829万股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40%。其中,2018年10月16日分两笔分别质押250万股和26万股,同月18日分三笔分别质押400万股、145万股、353万股,同月25日质押655万股。你未及时将前述股份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月16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信息。

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陈文: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问题:

你作为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筑股份”或“公司”)第二大股东兼任总经理,持有9.34%的公司股权。2018年10月,你分4次合计将持有的全筑股份615万股质押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14%。其中,2018年10月16日质押170万股,同月18日分两笔分别质押120万股、145万股,同月25日质押180万股。你未及时将前述股份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月16日才披露上述股份质押信息。

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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