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捕误伤野生动物怎么办?

昨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进入审议。修订草案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修改和调整,完善了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制度,对野生动物致害预防及补偿等规定进行了细化。

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办法自1998年3月28日颁布实施以来,全市野生动物保护成效明显。但相关内容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特别是与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不相适应。修订草案共5章50条,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35条,删除21条,新增14条。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调整了猎捕范围、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明确了禁止食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等相关规定,修改了有关法律责任。比如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对于违反野生动物食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数量逐渐增加,野生动物致人伤害、毁坏农作物等事件频发。为更好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修订草案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强化和细化了预防、控制致害的措施,增加了保险赔偿制度,强化了致害补偿要求。

对于误捕、误伤野生动物,修订草案规定,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原地放回栖息地;误伤的应当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死亡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修订草案还对野外放生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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