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被法院罚款5000元:开庭不穿法袍,对合议庭出言不逊

来源:禅城法院 1 近日,禅城法院对一名参加庭审时违反法庭纪律的律师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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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禅城法院对一名参加庭审时违反法庭纪律的律师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律师不服处罚决定,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7月2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事情回顾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担任禅城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7月4日上午,该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时,刘某着无袖便装出庭,经合议庭告知其应着律师袍出庭应诉,并可凭律师证在法院立案庭处借取律师袍后,仍不听告诫,以下述理由拒不穿着律师袍出庭:“我认为民事案件不需要穿着律师袍,并且没有收到法院开庭需要穿着律师袍的通知。我在广州市的法院开庭也是不需要穿着律师袍开庭的。我不穿别人穿过的衣服,每个人的身体情况不一样,法院提供的律师袍卫生情况没有保障。”

在法官对其上述理由予以说理回复时,刘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大声喧哗。合议庭成员提醒并训诫其注意律师职业素养,其迅速驳斥该法官“你这个法官也没有素质”,并言辞侮辱合议庭三名女审判员称:“真是三个女人一台戏耶”。

其后在法官通知法警到庭维持法庭秩序后,庭审继续进行,刘某未着律师袍应诉。刘某在庭审中曾使用手机,并在庭后未经合议庭允许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对法警检查其是否有拍照、录音等行为时其亦不配合,言辞激烈、态度恶劣。

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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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法院认为,刘某上述的言行违反了一名律师在庭审中应该遵守的执业纪律,有损律师的形象,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处予5000元的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禅城法院对刘某的上述经提醒、劝诫未穿着律师袍出庭应诉、未经合议庭允许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以及对合议庭成员言辞侮辱、态度恶劣等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合议庭成员等违规行为向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调查处理。

以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律师出庭时应该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的语言,并不得未经法庭允许在庭审中使用手机,对庭审活动进行拍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规定精神,人民法院依法尊重、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律师尊重法庭权威,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为法院依法审判、律师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环境。禅城法院在尊重和保证律师诉讼权利的同时,对个别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律师,将依照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法官、律师作为两大职业群体,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都是法律秩序的载体和法律价值的卫士,都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力量。禅法君相信,只有以互相尊重为基础,以法律为准则,才能更好实现相互协作、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在法律规定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法律链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书、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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