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2013年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明确了权利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2013年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明确了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包括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即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例如,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王某某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第三人王某某拥有专利号为ZL201120152809.8 ,名称为“全自动快装箱锁扣装订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如下:

美嘉隆公司生产、销售的 “自动锁扣装订机” 被控侵害第三人王某某的上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括上述涉案专利的1-8项技术特征。下图是涉案专利的第9项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的比对: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涉案专利独权1的第9项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判断思路: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实现锁扣装订的全自动化,降低人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为实现这一目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将驱动装置、工件输送装置、原料输送装置、级进模等部件通过控制器实现信号连接,通过控制器向各个部件发送信号来实现有序作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在锁扣原料输送的环节采取了机械自动进料的方式,即通过级进模的下压和上行触发“气动压板+气动阀+气动送料夹板”的气动连锁反应,最终实现对锁扣原料输送的控制,该种进料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控制器发送送料信号至原料输送装置,控制其输送锁扣原料”在信号的表现形式和传送方式上形成了区别,这种区别导致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亦有所不同,应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出发,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1中的“送料信号”做出更明确的解释。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结论,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说明书中有关本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即便权利要求中对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限定,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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