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安置的关键,是编制还是职数?

“编制”和“职数”,是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编制,是指一个单位可以容纳多少人,职

“编制”和“职数”,是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编制,是指一个单位可以容纳多少人,职数,是指一个单位能够容纳几个处长、几个科长。

其实,军转干部的编制问题其实根本不是问题,那些出现军转落编困难的单位,基本可以肯定是编办、军转办或者接收单位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存在问题所导致的,所以这不是顶层制度设计的问题。

真正可能会影响军转干部安置质量的,其实是职数。

比如说,西安市农业局的处长职数是5个,副处长职数是7个,假如现在处长副处长都已经有人选了,那么再安置一个团职军转干部,虽然他可以落编,但肯定没有办法安排到处长副处长的岗位上。

再比如,某县农业局就是一个正科级单位,其仅仅配有1个正科级岗位(局长)和2个副科级岗位(副局长),假如该县农业局接收了1名正营职干部,在局长和副局长都已经有人选的情况下,该正营职干部只能按照科员安置。

还比如,某县接收了一名正团职领导干部,能直接让他当正处级的县长、县委书记、政协主席吗?这些例子都是因为职数受限而导致的。

解决一件事情,既要给其解决思想问题,又要给其解决实际问题。

对于军转安置降级问题来说,解决“思想问题”就是要让接收单位都能认识到军转干部也是国家干部,解决“现实问题”就是要让接收单位拥有足够的职数,具备不降级安置的能力。

所以,我们想解决军转安置降级的问题,除了思想上要求各级提高认识之外,还得在职数配备上提供充足的岗位。

有人寄希望于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之后,会使此问题得到改善。

其实,应该说,职务职级并行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善军转安置的窘境,但该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

因为,即使是职务职级并行,每一级的职数也依然是有限制的,不会出现满了年限随便调、到了时间任意升的情况。

此外,军转干部即使是按照部队对应级别安置,但这里安置的是职级公务员,不是领导职务。 职级公务员仅有工资待遇,没有工作待遇也没有政治待遇,在将来提拔晋升时,四级调研员和副处长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差别很大,而事实上,军转干部肯定希望安置的是副处长而非四级调研员,所以在职务职级并行面前,军转干部的窘境还会仍然存在。

既然如此,到底有没有解决的办法呢?

目前我们在军转安置上采用的规则是,某单位每安置4个团以下干部,将给其增加1个编制。

但此办法却没有提到增加职数的问题,也就是说,增加的这1个编制,是正科还是副科、是正处还是副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很容易形成两个后果:第一,各单位都愿意接收年轻的、级别低的同志,一方面是好使用,另一方面是不占位子;第二,即便接收了年纪大、职务高的,也只能降级下来安置。

有人说,某些单位并不缺这个职数,为什么安置到那个单位,依然得是降级使用呢?

一方面,“某些单位没有充足职数”的情况客观存在,这就促使国家在立法层面不能简单直接地规定“军转干部不得降级安置”,因为对没有相应职数和岗位的单位来说,执行这条规定非常之难,于是形同虚设,所以有关的军转安置法规中,只能将“不得降级安置”这种说法模糊化。

另一方面,地方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种“参照执行”的工作原则,所以,“降级安置”这种做法一旦被有的单位“合理”采用(其理由是:我单位并无对应的级别岗位),它就非常具有传播性,传到最后大家就都按照这种做法来。

那么,我们有没有建议呢?

第一,按照接收单位级别的不同,逐渐按级别增加“军转干部专用职数”。

从前,某单位每安置4个团以下干部,将给其增加1个编制,但却没有明确增加哪个职数,今后应当根据单位级别的不同,给其增加较高级别的职数岗位。

如某县农业局为正科级单位,可能只有1个正科、2个副科岗位,可规定其安置4名副营职以下干部,将增加1个“军转干部专用”科级岗位;某市商务局为正处级单位,可能只有1个正处、3个副处岗位,可规定其安置4名副团职以下干部,将增加1个“军转干部专用”处级岗位。

第二,对于明显超过接收单位级别的军转干部,应当调整到其他较高级别的单位进行安置。

比如,正团职军队领导干部,就不能到县级单位安置(没有岗位),必须到地级市以上单位安置。正营职军转干部,就不能到县属局安置(正科级单位),可到县级机关单位安置等。

总体上说,资源有限、僧多粥少的问题永远是存在的,但总有合适的方法来 缓 解,只要科学设置、运用得当,对于军转降级安置的问题,总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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