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水致鱼死亡 养殖户起诉排放单位赔偿

原标题:资中县法院成功调结一水污染纠纷案

近日,资中法院审判监督庭成功调结一其涉及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1997年8月,原告黄某安与资中县水南镇圣宫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小河堰养鱼协议》,承包期为10年。期满后双方续签合同至2017年12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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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和2010年5月,原告黄某安又与资中县明心寺镇王岗坪村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两份《养鱼承包合同》,内容包括王岗坪村一、二辖区河段管水养鱼至2018年1月1日止,花洞至本村下游河段实行管水养鱼自2018年起至2028年1月1日止。

原告在承包上述河段养鱼期间,因被告资中县国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严重污染河堰水质,造成原告养殖的鱼全部死掉,多年来一直无法养殖,给原告造成每年5万元以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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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9日,原告向法院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养鱼损失,待水质检测、养鱼损失评估后再行确定。

该案作为资中法院受理的涉环境资源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第一案,立案后,综合审判团队指派具有多年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办理。为理清案件的关键所在,承办法官组织双方代理人一同前往实地勘察,发现该公司的垃圾填埋场与污水处理厂相连,虽然污水处理出口的水质达标,但因垃圾填埋场地处位置相对较高,不排除垃圾填埋场的污水有渗入地下、再流入河道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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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问题,又到原告承包的河段进行查看,发现河道淤泥乌黑、恶臭,不适宜养殖,河面长满杂草。在基本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及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原告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损失3万元。为了防止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同时预防因承包问题原告与发包方发生纠纷,承办法官随即与资中县水务局联系,得知河道所在村组织无权发包,承办人遂与发包村委会联系,建议发包方与承包法处理好承包事宜。

目前,发包方与原告已经解除了承包关系。 至此,资中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妥善处理好第一个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赔偿案件,同时协调处理好可能引发的其他纠纷,为再现青山绿水提供了法律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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