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判缓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法官在对罪犯量刑处罚的时候,不是必须要对罪犯同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此时不仅要按照《 刑法 》中的规定,同时也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判断是否应该剥夺罪犯政治权利。那如果罪犯被判缓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呢?

网友咨询:一个被判处缓刑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是终身的吗?

宇泰律师事务所萧云阳律师解答:

不一定就会做出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因此在有这项处罚的情形,罪犯才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实际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缓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刑罚制度。依我国现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与缓刑是没有关系的。所以,剥夺政治权利不能适用缓刑。

萧云阳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给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望、制造社会混乱和社会恐慌、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科研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动等严重犯罪,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必须依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国家机密、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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