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的形式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普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属国家行政法类,其中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都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指向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内容或者性质划分。按这种方法,可以把行政处罚划分为四种,其中有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人身罚,每一种处罚中又有具体的处罚形式。

(1)申诫罚。申诫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主要形式为警告和通报批评(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警告)。申诫罚即声誉罚,指行政机关给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用人单位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是对相对人精神上的惩戒,影响相对人的声誉而不涉及其他实体权利,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精神上的警惕,以避免其再犯。对申诫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诫罚区别于其他种类处罚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是精神或者名誉、信誉等方面的惩戒,而不是对用人单位的其他实体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申诫罚更能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点在《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版)中比较突出。如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分别对22种违法行为规定了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限期改正了,则不予其他处罚;否则才给予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2)财产罚。财产罚指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的特点是对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迫使管理相对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财产罚不影响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活动,又能起到惩戒作用,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规定财产罚的主要形式为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还有没收收受财物、违法所得等。

(3)能力罚。即行为罚,是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这里所说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行政机关同意的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或违法状态能力罚的主要形式包括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责令停建、关闭。

(4)人身罚。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形式,表现形式为行政拘留。人身罚的处罚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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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也称行政纪律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人员依法给予的一种惩罚措施。按《国家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二、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造成民事损害,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在《民法通则》中,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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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触犯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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