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赔偿腾讯65万!全国首例利用微信号等违规网络放贷案宣判

凤凰网WEMONEY讯 通过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还伪造微信投诉界面,假冒微信团队处理借款人投诉,杭州这两家公司被腾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8月8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腾讯公司起诉杭州科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贝科技”)、杭州海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逸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微信服务知名度、本案侵权行为模式、两被告认证公众号及贷款产品引流量、两原告维权支出等因素,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65万元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微信公众号及关联小程序进行的违规网络金融放贷、发布互联网金融居间信息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账号违规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

起诉材料显示,两被告科贝科技、海逸科技自2017年11月起批量注册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诱导用户在其平台贷款进行违规套现,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套现手续费。两被告提供的贷款产品介绍内容均存在“每日费率0.03%,贷款期限7-14天”,以及 “一分钟审核,三分钟放款!”、“新户秒过,三分钟极速到账”等放款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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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两被告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中,还伪造微信投诉入口,仿造微信“投诉”界面设置“投诉”模版,投诉表格、界面风格与微信官方投诉渠道相似,用户在伪造的投诉页面提交内容后,还会收到“微信团队会尽快核实”的回复。

2018年11月,腾讯公司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并登报发表申明、消除影响。腾讯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损害微信中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微信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其他经营者和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信赖,破坏微信公众帐号、小程序正常的注册和运营秩序,削弱微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两被告对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该案于2019年4月26日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工商信息显示,科贝科技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公司曾用名杭州地下金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更名,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海逸科技成立于2017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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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起诉?

原告腾讯公司认为,具有关联关系的两被告通过批量注册运营内容、界面相似的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贷款大全吧”非法从事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等业务活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是在不满足从事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批量注册并运营内容均为网络贷款产品信息的微信公众帐号、微信小程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是在微信公众帐号内对其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是在微信公众号中仿造微信“投诉”界面设置“投诉”模版,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微信提供服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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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时,两被告答辩称:

首先,本案原、被告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两者经营模式不同,不构成竞争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合同关系而非不正当竞争侵权范畴。

其次,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不能既作为规则制定者又作为参与者身份来主张权利。两被告仅为引流和提供广告推荐主体,并非提供贷款或贷款中介主体,亦非提供资质认证主体,未实际参与任何小额贷款业务。

再次,两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两被告间不存在分工合作行为,双方也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同时,原告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诉利益,也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损害,原告并未遭受到任何损失。

然而,WEMONEY查询企查查发现,海逸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刘捷为科贝科技的二股东,持股比例为40%。

法院审理认定,两被告注册运营内容、界面相似的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从事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等业务,存在伪造贷款资质获得微信认证,公众号内对其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仿造微信“投诉”界面设置“投诉”模版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7年12月1日,央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暂停新批设网络小贷公司,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

2019年7月17日,微信在官方公众号“微信派”公布一组数据,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微信公众平台针对虚假、无资质的信贷类帐号累计处罚了30000多个公众号、2000多个小程序。

尽管监管明令禁止,腾讯方面也严厉打击,但一些非法现金贷公司仍伪装成小程序上线,继续违规从事贷款业务。

从微信小程序规则上看,注册主体可以是个人或企业,其门槛比开设现金贷平台网站低,且流量可观,更容易成为投机分子开展现金贷的方式。这些账号一般把类目设置得五花八门,来逃避监管审核。而微信用户数量庞大,其中不乏对现金贷、网络借贷的认知较浅,风险评估意识较弱的群体,一旦接触到这类小程序,有很大可能会在小程序中输入手机号码等个人联系方式,后期被相关小程序运营人员联系并诱导使用现金贷产品,最终使自己陷入困境。

该案法官认为,这个案件侵权模式复杂、损害范围较广、争议焦点较多、类型新颖,裁判要点包含:

一、在平台管理者与平台经营性用户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平台管理者选择以不正当竞争方式向其平台上的经营性用户主张责任,应予支持。责任竞合下原告选择符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两原告指控两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及内容,从合同主体、权益基础、责任承担各方面更适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更重要的是,当下网络平台经济模式渐为普及,网络商业生态系统逐渐形成,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的线性过程,新模式更注重生态节点的交互活动和生态环境的整体价值,选择反不正当竞争进行平台治理,有利于保护平台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规范网络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

二、微信生态系统的经营模式产生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微信生态系统系网络环境下市场主体创新经营模式,打造由网络平台提供经营场所和众多支撑服务的动态结构系统,包括平台提供方、平台其他经营者和用户,相互影响组成共同进化的经济共同体。经营模式本身并未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但正当经营模式带来的商业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两被告即以不正当方式损害两原告基于微信生态系统获得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

三、两被告在本案中伪造贷款资质、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仿冒微信官方投诉界面的三种行为模式分别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两被告仿冒微信投诉页面这一行为,被诉公众号投诉版块在投诉原因、投诉页面、提交反馈环节,均使用与微信投诉页面相同或者近似的页面布局、字体、颜色、图标及反馈内容,并重复使用“微信团队”措辞,足以使微信一般用户混淆该投诉界面与微信官方投诉界面,系首例仿冒微信投诉界面案例。本案存在公司主体关联、不同公司名下公众帐号相互链接到彼此名下网站等情形,两被告侵权行为相互协作、主观意识共同、损害结果同一,构成共同侵权。

法官提出,本案双方系平台管理者与平台经营者用户,两者虽不具备直接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而是作为原告资格意义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也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平台经营性用户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的同时,损害平台管理方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环境鼓励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信息网络环境鼓励合法正当地创新商业模式,但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对他人正当经营模式产生干扰,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的行为均应予以规制。

此外,本案一方面探索了一种网络平台治理的新型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可遏制网络生态系统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商业成就及品牌声誉和影响力,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此倡导平台用户合法规范经营,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系统的竞争秩序和交易环境。(凤凰网WEMONEY 曾仰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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