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注册商标被驳回,这是为何?

诉争商标系第20893799号“吉林大学珠海学院ZHUHAICOLLEGEOFJILINUNIVERSITY”商标,由吉林大学珠海学校(下称珠海学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学、实际培训等服务项目上。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珠海学院不服气,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接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同样理由作出第2080号决定,对商标局决定给予维持。珠海学院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组织形式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单位名称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故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仅由原告公司名称的全称组成。基于相关群众的通常认知,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将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珠海学院的诉请。

一项由文字构成的标志,在符合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登记为相应的名字,但不必然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该名字是不是能够 申请注册为商标取决于其是不是具备商标特性和显著特征,是不是便于有关群众将该商标指定使用的货品或服务项目与别的货品或服务项目的鉴别,而不能仅以名称的识别性替代商标的显著性。通常状况下,有关群众以商标而不是单位或企业名字全称对货品或服务项目的来源于进行鉴别,因而原则上单位或企业名字全名并不是具备显著性。此外,如果允许将单位或企业名字全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在商标许可使用、转让、注册人名义变更的情况下,也会使有关群众造成对货品或服务项目来源于误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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