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是否真的“霸王”?

作者:张薇 华东政法大学2009届法理学硕士研究生 这几天,一则《店大欺客?上海迪士尼乐园被告了》的

这几天,一则《店大欺客?上海迪士尼乐园被告了》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还登上了热搜第一的位置。

起因再普通也不过,几个学生相约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因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物入园”、“入园需翻包检查”的规定与园方起了冲突,学生在回来后“较了真”,又参加了诉讼大赛,把上海迪士尼告上了法庭。

公众对“霸王条款”的普遍愤怒,在网上引起了强烈关注,因此一时甚嚣尘上。

本案受理法院把案由定为“服务合同纠纷”,焦点为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这涉及到我们适用法律时,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司法识别问题。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根据新闻采访的内容,作为原告的小王首先对格式条款作出方的告知义务提出质疑。

“在购买门票时,并未见到有‘禁带食物’等相关提示。”小王表示。事实上,她是花了365元在某款APP上购买了一张迪士尼乐园一日游特价票。

而在后面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迪士尼官网上,有明确的“游客须知”栏,里面对“禁止携带食物入园”、“入园需翻包检查”等条款进行了告知。

  •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小王在某款APP上购买迪士尼乐园一日游特价票的行为?

    笔者看来,这是一种代理行为,某款APP因与迪士尼乐园之间有特殊的关系而享有特价购买权,小王通过某款APP去代理其购买行为,从而享受特价。作为代理一方,某款APP不承担向小王说明入园规则、游客须知的义务,只承担代理小王购买乐园门票的义务。

    而事实上签订服务合同的双方是小王与上海迪士尼乐园,而上海迪士尼在其官网上已经明确说明了“禁止携带食物入园”、“入园需翻包检查”等格式条款的内容,应视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4月23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方的指导律师指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主要分为三点:

    ❶ 被告的行为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焦点

    ❷ 该条款是否是被告基于公共安全卫生的需要而必须订立的条款?

    ❸ 原告对本案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双方都针对焦点进行了辩论,因篇幅问题,笔者在此不一一评述。类似的案件,不同的原被告,会有不同的争议焦点,这无可厚非。我们着眼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这一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霸王条款”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司法难题。

    ➤ 一方面公众基于公平正义的道德绑架普遍反对“霸王条款”,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舆论压力,法院会倾向于支持消费者。

    而另一方面,对一个成熟市场进行法律干预的后果,由于“霸王条款”的无效判决而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经营者最终通过提高服务价格的方式,把成本分摊给消费者,导致一个双输的结局。

    科斯定律告诉我们,能使交易成本降低到最小化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而因交易成本上升而导致服务价格提高就是纯粹的社会浪费。

    事实上,多数违背人们公平直觉的“霸王条款”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

    波斯纳在对合同法的分析中指出,在合同中提供一整套规范性条款(即格式条款),以减少交易的复杂性和交易成本。

    其实用主义的态度认为,“它是向前看的,它喜欢把政策判断基于事实和后果,有助于我们处理目前和未来的问题。”

    这体现了经济分析的目的不是为了改变法律,而是为了促使法律变得更为有效率,使得司法判决促成对市场的恰当激励。

    法官不能拘泥于某个具体的案件和消费者,而是应当向前看,放眼于未来大量的类似案件及消费者群体。

    再回到本案中来,“禁止携带食物入园”其实属于商事领域常见的捆绑销售,因为禁止携带食物就是要求消费者购买园内商店提供的食物的一种暗示。

    这跟去饭店吃饭,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是一样的道理。如果禁止这类捆绑销售,商家就会采取类似“开瓶费”等成本更高的促销方式。

    上海迪士尼乐园在开发之际,就花费了巨大的成本,这些成本需要通过经年的门票、商店消费来分摊到每一个消费者身上去。换句话说,如果消费者不在迪士尼乐园内消费,光是门票的支出,迪士尼的经营达不到收支平衡。

    如果通过法律强行认定“禁止携带食物入园”条款无效,那迪士尼很可能会通过提高门票价格或者设置园内其他收费来保障其收入。而这种使得交易成本上升的法律,不但对市场没有良好的激励,而且导致了社会浪费。

    法院在认定“霸王条款”时,一个重要的参考点,是消费者是否有其他的选择,市场是否是完善成熟的市场。

    幽幽清水,悠悠岁月,清水带走了阳光洒下的温度,却带不走水中白云的倒影;岁月带走了你美丽可爱的容颜。却带不走我对你真诚的爱。若隐若现,依然你最美丽。

    在这个案件中,迪士尼乐园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作为争议焦点之一提出来,是有法律意义的。

    迪士尼乐园属于大型游乐园类型的服务业,但是并非是游乐园里面的垄断商家,类似迪士尼乐园的游乐园比比皆是,如果消费者无法接受这个“霸王条款”,完全可以选择海洋公园、儿童乐园等其他游乐园。而且上海迪士尼在建园之处,媒体也是多次报道了其收费贵、消费高的特点。在迪士尼的官网上,也对“禁止携带食物入园”等格式条款进行了“事先告知”。

    应该可以说,迪士尼并未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而原告通过不同途径进行网络调研,“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多数人认为上海迪士尼乐园的相关规定目的是提高园内餐饮业的创收,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方式,其实是通过对普通民众的道德绑架,来对审判造成舆论压力。

    只要是竞争机制比较完善的市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地在发挥作用。因此,对于诸如此类案件,笔者的建议是:法院应该以尊重市场为前提,对那些貌似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适当宽容,除非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因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霸王条款”的出现只会加速市场优胜劣汰,今天的“霸王”,或许就是明天的被淘汰者。而法律,也不能总是屈从于民众的道德直觉,因为直觉这东西往往不一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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