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范围“缩水” 上海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

远程门诊、24小时在线门诊、在家就可以收到药品......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让患者“足不出

远程门诊、24小时在线门诊、在家就可以收到药品......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让患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优质的治疗服务,成为可能。为规范和推进上海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近日,《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公布,这一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这一文件明确将“互联网医院”定义为“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范围被限定

根据《办法》,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对于互联网医院来说,哪些服务不能开展?《办法》指出主要包含五大类:

一是首诊患者诊疗服务;

二是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

三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

四是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五是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服务,违规发布广告、违规开展保健品推销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互联网医院如何申请?

文件严格规范了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标准。拟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需要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同时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为保证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水平,《办法》还要求,互联网医院开设相关诊疗科目,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至少有1名本专业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该医疗机构(可多机构备案)。《办法》中提到,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标准完成定级备案和测评,每年应依法开展测评,测评通过后应提交系统年度测评报告。

《办法》明确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信息平台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

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指出,内部管理上,互联网医院应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同时,《办法》要求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除此之外,互联网医院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互联网医院不能满足互联网诊疗服务需要,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等,应立即停止服务并上报。互联网医院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的,应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等规定处理。另外,实体医疗机构或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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